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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威公司服了吗? 60万加倍罚款背后还要添加“软约束”

更新时间:2014-08-13 10: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594 网友评论0

对于北京巴威公司这样早在2008年总资产就已达30亿元的大型企业来说,60万元的罚款似乎显得有些微不足道,然而“两次较量”下来,最终以7月14日北京巴威公司主动缴纳60万元罚款,并停止露天刷漆环境违法行为而告一段落。

在“二次违法、加倍处罚”的法律约束背后,又有哪些隐形制约促使其悬崖勒马、按期整改,不敢再以身试法呢?同时,对于环保部门来说,又有哪些迫使污染企业主动配合、自觉减排的有力武器呢?

加大执法力度检查有的放矢

利器1

相较于为数众多的生产企业来说,北京市400多人的环境执法队伍力量毕竟十分有限。“为此,我们通过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在线污染监测监控、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确立检查重点,做到执法有的放矢。”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一科科长穆亮告诉记者。

位于北京石景山区的北京巴威公司成立于1986年,由美国巴威公司与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各投资50%组建,主要设计、生产各类电站锅炉,现已成为美国巴威公司全球最大的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每年防锈漆使用量约为100吨,露天刷漆面积约50万平方米。

据了解,北京巴威公司一直是环保部门重点监管对象,曾多次受到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的处罚。

石景山区环保局也将北京巴威公司的有机废气治理列为2014年石景山区环保工作“十件实事”之一。北京巴威公司虽计划建设密闭的油漆车间,但工作进度一直缓慢。

“像北京巴威公司这样屡有‘前科’的‘重点企业’,我们就是要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形成执法高压态势,促使其整改落实。”环境监察总队二科科长王延奎说。

媒体曝光形成社会舆论压力

利器2

“新实施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有机废气的防治及违法行为的处理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处罚金额上限由原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的5万元提高至30万元。”北京市环保局法制处副调研员宁敦芳说。

在向北京巴威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北京市环保局特别邀请多家媒体跟随环境监察总队执法队员来到北京巴威公司进行跟踪报道。

据北京市环保局宣教处主任科员翟晓辉介绍,自《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国务院“铁腕治污”和“铁规治污”精神的指导下,北京市开始把大气专项执法周作为治理大气污染的常规性工作加以落实,并把媒体全程参与、现场曝光作为执法周的重要内容,以此加强对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督促企业提高环境守法意识、自觉坚持绿色生产。

“相较于上一次处罚,这一次的加倍处罚作为北京环保部门首例加倍处罚罚单,经过媒体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在与巴威公司人员接触中他们反映,美国巴威公司总部也已高度关注此事,这对北京巴威公司触动很大。”具体办理此案的二科执法人员刘和旻说。

此外,环境监察总队一科科长穆亮告诉记者,在执法力量相对有限的情况下,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第三只眼”的监督作用,既是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地监督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督促加快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今后环境执法部门工作的重要方向。

绿色信贷促进企业减排

利器3

“我们每个月都会把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上传到‘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系统’,这将会直接影响企业今后的信贷和融资。”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赵志威说。

记者从北京市环保局规划财务处了解到,2013年8月23日,北京市环保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下发通知,要求北京市环保系统各单位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据北京市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副调研员任和平介绍,各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通过“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上报上月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北京市环保局于每月10日前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报送北京银监局,并按照征信系统信息采集格式要求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电子报文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时,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企业的环保信用情况,并重点关注企业的环境守法信息,对于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同时要将落实环境政策、防范信贷风险的相关案例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

由此可见,对于巴威这样的大型合资公司来说,让其有所顾忌的不仅仅是60万元的加倍罚款,而是加倍处罚背后环境执法部门彰显出的惩治污染企业的决心和力度,以及可以“拔掉老虎牙齿”的社会舆论压力和绿色信贷利器。

无论是环境保护部开出的4.1亿的史上最大罚单,还是北京环保部门5个月2000余万罚单的执法成果,对于环保部门来说,罚款不是目的,通过严格监管促进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才是关键。

以案说法

拒不改正当重罚

就北京市环保部门开出首张二次违法加倍处罚罚单一事,记者邀请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毕雁英和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分别从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本案争议焦点角度进行了分析。

毕雁英认为,本案中,北京市环保局的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为遏制排污企业屡禁不止的环境违法行为,《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第一百二十八条中规定了“加倍处罚,上不封顶”的处罚条款。

首先,这一处罚条款的设定权没有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这一处罚条款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未限定数额。

其次,本案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北京巴威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数日后“再次做出的一个新的违法行为”,故可以对新的行为再次进行处罚。

杨朝霞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一事”。对于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时仍未采取整改措施,依然进行违法行为的,可以视为另一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再次处罚。

同时,杨朝霞建议,对于情节恶劣、故意违法的持续性违法行为,法律应当制定严厉的惩戒措施,尤其是对于那些无视责令改正命令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应当给予更为严苛的制裁,如施加不封上限的超倍甚至多倍的罚款等等。

他提到,新修订的《环保法》对于“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者,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其制裁力度可能比《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二次违法加倍处罚”制度更大一些。对于“拒不改正”的违法者,可以结合使用。

■法条速递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活动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除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一倍进行处罚。

——节选自《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九条

相关链接

这些重罚难以忘却

2004年4月川化集团第二化肥厂污水处理装置因故障没有运行,大量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导致了沱江中下游地表水水体氨氮指标严重超标。

川化集团对此次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环保部门,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沱江中下游百万人饮水中断、出现大量死鱼、水生态功能遭受严重破坏,给社会生产、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四川省环保局对其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7年1月因松花江水污染事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被处以人民币100万元的罚款。

2011年8月哈药总厂因节能改造等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及废气排放超标等情况,被黑龙江省环保厅处以共计123万元罚款。

2013年4月因违法排污影响湖泊水环境安全,湖北省武汉市某大型机械工业企业被武汉市环保部门处罚121.5万元。

2014年7月中国青霉素“巨头”华星药厂因未经环评擅自投产及废水超标排放,被河南省环保厅连开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给予总计188万元的罚款。

2014年6月环境保护部对沈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罚脱硫电价款或追缴排污费合计4.1亿元,并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从重处罚。

2007年10月美国电力公司接受46亿美元罚金,这笔罚金将主要用于控制污染的技术研发和设备采购。受罚原因是美国电力公司未按《洁净空气法》要求安装污染控制设备,致使其排放物形成酸雨,造成巨大污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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