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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堵结合治理“小塑料粒子”

更新时间:2014-08-14 09: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964 网友评论0

设备投资低、收入快、技术简单、风险少的废旧塑料粒子生产近年来成为许多家庭作坊、废旧物资回收点青睐的加工项目。废旧原料来源广泛,农膜、编织袋、方便袋、饮料瓶、塑料盆桶、旧凉鞋、废渔网等均可加工成塑料粒子成品,生产规模可大可小,通常达到流动资金3000元,场地100平方米,水电方便即可投产。

苏北地区小塑料粒子加工近年来呈暴发式增长趋势。目前,加工小塑料粒子的业主大多数为无照个体经营者,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加工点以小作坊或家庭作坊为主,规模小,分布散。主要分布于城郊接合部,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回收秩序混乱、经营不规范,存在无工商登记、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属违章建筑等问题,周围环境脏、乱、差。

在加工小塑料粒子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冲洗废水,并散发出塑料熔化的气味,废水、废气直接排放,环境污染严重,信访矛盾突出。从2010年始,群众反映小塑料粒子加工造成环境污染的来信来访举报不断。

然而,小塑料粒子加工项目不属于国家禁止建设项目,反而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由于没有相关的地方管理规定,缺少再生资源企业生产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等,造成回收加工网点发展无序,市场秩序混乱,监管难度较大。

如何改变这种局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做起。

首先,明确主体,形成联动执法机制。要进一步强调镇(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小塑料粒子加工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按照现有监督管理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管理涉及经信委、建设、环保、公安、工商、国土、商务、供电等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形成合力。按照决策者、监督者、执行者3个环节分开的模式去管理,各自履行监管职责。商务部门牵头,定期交流、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对违法经营的小塑料厂,相关部门必须坚决依法查处。由各镇(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生产的小塑料加工点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措施,确保停产到位。

其次,宣传发动,争取执法对象配合。一些个体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单纯注重经济利益,对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了解,结果因违法经营被政府叫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让人痛心。环保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让更多的人知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广播、电视、致企业主一封信等形式,宣传整治小塑料加工点污染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同时,引导执法对象积极配合环境执法,增强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公信力,确保针对每一个违法现象都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罚得当。切实树立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决心,严格取证程序,注重把握细节,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撒手,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容身之地。创新工作机制,通过推行企业环保信用等级制度,定期评定、公布企业信用等级,在享受环保优惠政策,争取金融、信贷支持等方面,根据执法对象不同的信用等级,予以区别对待。

第三,疏堵结合,建立集中加工中心。小家电企业、化纤企业需要大量的塑料作为生产原料,除了新塑料外,废旧塑料的回收利用也成为一个重要原料来源。这本来是变废为宝的循环经济,但由于废旧塑料回收经营户大多是家庭作坊式的生产,造成了环境问题和生产经营隐患。因此,急需建设一个跨区域、专业化、高档次的再生塑料产业基地,让达标的经营户集中经营。这样既可以解决污染问题,又可以给小塑料粒子加工企业一条出路。

只要塑编产业存在,废塑料洗涤造粒行业就不可能根绝。目前,在治理废塑料洗涤造粒行业的过程中,存在只堵不疏的问题。废塑料洗涤造粒从业人员又多在节假日、夜间作业,他们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捉迷藏,使执法人员疲于奔命。对此,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建立废塑料洗涤造粒工业园区,通过兼并低、小、散的企业,让有实力的企业进驻园区,对企业排放的污水、废气进行集中处理,严格达标后才能排放。只有这样,困扰多年的废塑料洗涤造粒污染问题才会得到解决。

第四,落实责任,强化督察督办。为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应建立考核机制,将污染治理情况纳入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政府、相关部门可组成联合督察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小塑料粒子整治情况进行督察,定期通报,严格奖惩,促使小塑料粒子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应把塑料粒子加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分类实行领导包案制,落实相关负责人责任,定期督察会办,有效推进整治进程。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无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属违章建筑的,住建部门依法拆除;当地政府应牵头采取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做好停产整治工作。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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