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开启上半年大气污染防治考核
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聊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签订了《2014-2015年生态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并明确了每项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及完成时限。
为确保完成聊城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目标,持续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市委、市政府印发了《聊城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分值考核,考核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8月26日,记者在市环保局了解到,目前,由聊城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实施对各责任单位考核工作。近日,将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上半年污染物浓度值均有大幅下降
根据市环保局数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聊城市空气质量四项主要指标中,PM2.5、PM10、SO2、NO2的浓度分别为0.103毫克/立方米、0.184毫克/立方米、0.060毫克/立方米、0.048毫克/立方米,与2013年上半年相比,分别降低了26.47、15.96、21.15和9.52个百分点。
2014年第一季度,聊城空气质量综合改善幅度全省第一,获得95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2014年第二季度,聊城空气质量综合改善幅度全省第三,获得26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上半年我市共获得生态补偿资金1210万元,居全省第一。
对此,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上半年污染物浓度值虽有大幅下降,但绝对值依然较高,尤其是PM10、PM2.5两项颗粒物浓度依然较高。
瞒报、谎报成绩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考核主要针对签订《2014-2015年度生态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的18家市直部门和7家市属企业的分管负责人。考核先由各市直部门和市属企业的分管负责人汇报上半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提交上半年生态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自查得分表。之后,市政府将组织对考核成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上半年的责任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由各单位互评,并将评分表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审核。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原则将工作完成情况与任务目标进行比较评分,并将考核评分结果进行通报。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对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分值考核,考核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满分为100分,总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60分至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在考核中瞒报、谎报成绩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奖资格,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人员介绍。
2015年1月将对各县(市、区)等进行年度考核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每月都会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空气环境质量及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空气环境质量连续两个月达不到规定标准且列全市后两名的县(市、区)或市属开发区,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约谈其分管负责人;约谈后一个月仍达不到规定标准且列全市后两名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约谈主要负责人后,一个月仍达不到规定标准且列全市后两名的,年度考核等次记为不合格。
按照《2014-2015年度生态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任务,有一项被省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列全省最后一名的,年度考核等次记为不合格;辖区内发生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废气排放企业被环保部挂牌督办或因治污不力被国家和省“区域限批”的,年度考核等次记为不合格。
此外,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对季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约谈其分管负责人;约谈后一个季度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2014-2015年度生态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工作任务,有一项被省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列全省最后一名的,年度考核等次记为不合格。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相关规定,2015年1月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月度通报情况和对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季度考核情况,并将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确定为优良等次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及市直有关单位(部门),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或市直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评先树优“一票否决”,并向市委、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同时,把年度考核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考核中瞒报、谎报成绩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监察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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