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美国的做法里有哪些答案?
大卫·佩蒂特(DavidPettit),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资深律师,有着40年的诉讼经验,重点关注空气质量保护和环境正义案件。他和他的同事在改善美国洛杉矶港和长滩的柴油污染方面起到了主导作用,这项工作直接促成港口柴油颗粒污染减轻了80%。佩蒂特还参与了美国境内硫排放控制区的建立和保护工作。
环境公益诉讼对我国来说是新生事物,但美国已经有了近40年的历史,我们想知道,美国开展公民环境诉讼多年,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相比,有哪些差异?有哪些经验可供借鉴?
对话人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资深律师大卫·佩蒂特
关键案例带来什么启发?
■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确定了公民环境和美学利益的法律保护
记者:环境公益诉讼在美国已经发展多年,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过程是怎样的?可否给我们介绍一下?有哪些重要的事件?
大卫·佩蒂特:美国的公民诉讼和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类似,都是为了促使公民通过诉讼的方式确保环保法律法规得到实施,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美国的公民环境诉讼条款始见于1970年联邦《清洁空气法》。公民诉讼领域的一个关键案例是1972年的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环保团体塞拉俱乐部请求法院阻止美国林业局将峡谷的自然荒野开发成娱乐场所,以免破坏自然生态。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塞拉俱乐部可以仅提出理由说明其成员把此地区用作休闲目的,就可以确立自己受到事实上的伤害。因为环境上的损害,包括环境舒适的损害、审美利益的损害等非经济损害也属于事实上的损害。这个案件中法院对公民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解释,确定了对公民环境和美学利益的法律保护。
2000年的最高法院通过地球之友诉雷德劳环境服务公司一案,进一步放宽了环保组织成为诉讼原告的要求。法院认为,只要被告违反了某一个具体的环境法律,例如对于涉嫌违反授予公民诉讼条款的联邦环境法律的任何条款和依据此法授权颁布的任何行政规章的行为,法院就可以认定一个环境损害,原告可以从这个违法行为合理地证明自己所关注的环境利益的损害。
如今,在政府机构的资源有限,不可能对全部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处理的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成为有力补充,保证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
诉讼主体规定拓展几条思路?
■美国在极力强调保护公民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对其加以一定限制,以免滥诉
记者:在美国,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任何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不是意味着美国对原告的身份没有什么限制?
大卫·佩蒂特:美国的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人或任何公民可以代表自己提起一项公民诉讼。诉讼虽然以公民作为诉讼主体,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任何人、团体,包括企业和州政府都可以作为公民诉讼的原告提出公民环境诉讼。
美国在极力强调保护公民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对其加以一定限制,以免滥诉。在美国,界定诉讼身份是否合适的核心在于是否受到了“事实上的损害”。比如,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参与的案件,需要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的会员受到了损害。
但需要注意的是,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的范围非常宽泛,而不限于经济利益损害。在美国,如果一个人经常去一个地方钓鱼、观赏风景,如果这个地方受到了破坏,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因为,他的观赏、休闲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中国也可以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中扩大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
美国的公民诉讼虽然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任何人起诉,但是原告必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起诉,原告与案件需要有事实上的、区别于一般人的利害关系。而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为与自己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共利益起诉。
记者:目前,在中国尚未允许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对此您怎么看?
大卫·佩蒂特:我认为,这是因为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在起步阶段,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是,据我所知,中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公民通过民事和行政诉讼获得了环境损害赔偿,这也是公民自身的环境权益获得有效救济的途径。
记者:美国公益组织如何解决诉讼费用难题?
大卫·佩蒂特:诉讼费用确实是个大问题。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公民诉讼,减轻诉讼负担,美国的《有毒物质控制法》、《濒危物种法》等16项环境保护法律都授权法院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向当事人发律师费用。
除了律师费用,法院还可以酌定提供专家费。《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明文规定,最高可提供公民团体5万美元的技术支援补助费,用于支付其参与评估污染场所遭受潜在危害的花费。
通过这些制度安排,分散了公民诉讼成本,减轻了原告负担,达到了支持原告起诉的效果。
目前,在中国,诉讼费用可以由败诉方支付,但是律师费还需要公益组织自己负担,可能降低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因此,可以考虑由公共财政支付公益诉讼中的律师费用。
记者:环境赔偿金怎么用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美国在这方面有什么经验可以借鉴?
大卫·佩蒂特: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的目标是使法院颁布禁止令,使违法企业停止侵害。对赔偿金没有涉及,因为这种诉讼是公益性的。同时,美国法院也会对违法企业处以高额罚款,一方面,对违法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将这笔资金用于处理环境损害。
法院发布禁止令能否拿来尝试?
■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通过发布禁止令的方式停止正在进行的环境污染行为
记者:你们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主要困难在哪儿?
大卫·佩蒂特:最大的困难是如何向法官解释清楚复杂的科学问题。法官一般都非常忙,没有时间去了解环境案件中的科学问题。环保法庭在美国并不是普遍存在的,只有个别州设有环保法庭。因此,很多法官并不了解环保知识。
记者:美国开展公民环境诉讼多年,有哪些经验可供中国借鉴?
大卫·佩蒂特: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恢复、治理已经被破坏和污染的环境,还在于制止正在进行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因此,基于预防原则的要求,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法院通过发布禁止令的方式制止正在进行的环境污染行为显得尤为必要。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法院可以发布禁止令,禁止企业进一步污染和破坏。
中国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行为保全的内容,但仅在某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中可以适用诉前禁止令。我认为中国应该在将来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确立环境诉讼中的诉前禁止令制度。而且,美国法院的禁止令能够保证得到执行,而中国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有待进一步加强。
另一方面,应当将审美、休闲、生态价值减损等非经济利益的损害纳入环境损害中。在美国,环境损害不再局限于人身和财产损害,也包括了对环境舒适、审美利益、生态价值的损害等。中国也应当适当扩大对环境损害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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