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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4部门加强联动使环境案件入刑难题不难

更新时间:2014-10-08 11: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余桃晶 孟凡松 吴婵 阅读:1621 网友评论0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向媒体通报了今年上半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及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情况。其中,湖北省2014年上半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160件,处罚金额为664万元,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件。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查处得到了有力推进。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污染环境案件办理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当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但进入审判程序和刑事判决的相对较少,“两高”司法解释打击环境犯罪的影响力未能有效发挥。  

如何及时、有效地查处环境犯罪是执法面临的现实难题。湖北省在环境执法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4部门针对环境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联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查处。  

首亮剑污染环境法网难逃  

9月,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策山村二组的山坳已经恢复了宁静,但在2013年6月,蕲春县环保局却在山坳里发现了418桶化工废料,其中106桶泄漏,导致周围6000多棵树木枯死,现场的土壤、空气均受到污染。  

蕲春县擅自倾倒150余吨危险废物案成为“两高”司法解释颁布以来湖北省首例涉嫌污染环境入刑案件。  

经现场取样化验,蕲春县环保部门初步判断,这些不明化工废料含强酸危险废物。随后,经警方调查取证,发现这批危险废物来自浙江省一家化工企业,是生产过程中的含有高浓度氯化氢废料,化学全名为乙烯基三氯硅烷,具有极强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  

案件性质极为恶劣。蕲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蕲春县环保、公安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联手从严打击这起环境污染案。  

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蕲春县公安机关先后前往鄂州市、襄阳市、浙江省等地,将顾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顾某伙同3名同伙在没有取得任何资质、厂房和技术设备的情况下,将具有强腐蚀性的化工废料从浙江省运至蕲春县横车镇策山村准备焚烧。之后,化工废料泄漏20吨,污染损害树木1929株、森林蓄积量27.4立方米、幼树2092株,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环保部门应急处理费用为57万余元。  

不久前,本案在蕲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公开审理,被告人顾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蕲春县人民法院对顾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站在被告席上,被告人顾某懊悔不已,表示愿意赔偿损失60万元。  

至此,蕲春县危废案成功结案。  

立案难?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解难题  

回忆起蕲春县危废案的审理过程,蕲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骆中胜印象尤为深刻,“第一个难关就是立案关”。  

“两高”司法解释颁布前,环境污染案件入刑的直接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案件是否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如何界定?当时的法律尚无明确的认定标准。  

“蕲春县危废案是否构成犯罪?”骆中胜产生疑问。正当蕲春县环保、公安部门对此莫衷一是时,“两高”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蕲春县危废案可从中找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这两个依据,立案难题迎刃而解。  

在完成案前初查后,蕲春县公安机关主动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最终形成一致意见:根据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县政府投入应急处置费57万元,可视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30万元以上,予以立案追诉。  

“‘两高’司法解释的操作性更强、追诉标准更实。”骆中胜介绍说,“两高”司法解释既明确规定了刑事追究情形,又给行政执法留出空间,实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鉴定难?一个案件多部门监测鉴定  

开始查办案件时,蕲春县环保和司法部门又遇到了鉴定难关。  

本案的鉴定涉及3个方面,即污染物成分、含量及酸碱度鉴定,投入应急处置费鉴定,造成林木损失鉴定。前二者是关键,涉及污染物定性、定量,关系到本案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蕲春县环保局局长鲁登福说,为鉴定污染物成分,他们“煞费苦心”。  

案发后,蕲春县环保局第一时间开展了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初步判断污染物为含强酸危险废物。最终经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分析,鉴定出废料强酸废物的化学全名为乙烯基三氯硅烷,pH值为1.1,具有强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  

对投入应急处置费及造成林木损失的鉴定,蕲春县公安部门多方咨询,找到了林业部门、物价鉴定机构才分别得以解决。  

2014年年初,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推荐了12家机构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时参考。但据了解,湖北省目前还没有一家专业权威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复杂又困难,加上某些污染环境案件中证据不易收集、容易流失,所以不少污染环境案件有案难移。“我们认为有些案件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但对缺少充足证据的调查结果,公安机关不会立案调查。”湖北省环保厅一位工作人员说。  

湖北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指出,部门之间联动不足是影响案件查办的重要因素。吕文艳说:“在查处涉嫌犯罪重大案件时,要邀请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介入,第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收集、固定证据,避免时过境迁证据流失、公安机关无法立案的问题出现。同时,发挥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证据把握的优势,引导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通过联席联动,形成打击环境犯罪高压态势。”  

追责难?损失计算众说纷纭  

环境污染犯罪的另一特殊性在于证据收集难,导致了定罪难、追责难。  

蕲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龚腊春认为,污染环境案件需要根据污染强度来定罪量刑,而实践中证据获取相对困难,如何计算污染环境损害后果目前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污染环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中有关物质损害后果的计算,这种计算方法不仅包括恢复原状,还包括重塑。  

第二种观点认为,把两个不同的计算结果相加再减掉重合的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和民事诉讼的损害后果不同。由于证据证明力和证据标准的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后果要大于刑事诉讼的损害后果。  

“直接损害可以计量,但对间接损害,法律没有规定。”龚腊春说,现实中污染环境罪损害后果计算相当复杂,要考虑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有生态损害。同时,在鉴定环境污染产生的鉴定费用是否应纳入污染环境罪的损害后果,也没有明确规定。  

这些情况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环境案件办理门槛高、立案难、定罪难、量刑轻,影响了打击环境犯罪的效果。  

据悉,针对这些难题,湖北省环保部门将组织建立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化工、固体废物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办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的专家库,为打击环境犯罪提供专业支持,解决环境污染犯罪调查中出现的追责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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