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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10年征逾1700亿仍有缺口 国企质疑不公

更新时间:2014-10-14 08:56 来源: 作者: 阅读:1431 网友评论0

“排污费原来在我的生产成本中占1%左右,一上调标准,差不多要占直接成本的2%了,压力确实增加很多。”一家铜业上市公司副总童言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现行全国排污费征收依据是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废气排放中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6元,污水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7元。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比原标准高了一倍。

10年排污费征收逾1700亿元

仍与治理成本有缺口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依据2003年实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其征收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业企业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企业是缴纳排污费的大户。

在今年5月27日举办的“2013年度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数据汇审培训班”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透露,2003年至2013年,中国累计征收排污费1726亿元,2013年全国排污费征收216亿元,是2004年的2.3倍。环境保护部环监局排污收费处处长杨子江曾对媒体表示,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费,实际上是希望以这样一种经济手段刺激污染治理。但是从2003年至今,全国排污费收费标准基本未变,收费与治理成本之间存在不小的缺口。

专家:排污费价格要高于治污成本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按市场价,1公斤二氧化硫的治理成本是1.95元(合每污染当量治理成本1.85元),原来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才6毛钱,企业肯定宁愿交排污费不愿意治污嘛。”他认为,排污费价格一定要合理,不能让努力搞治污的企业吃亏。

骆建华认为,理想状态是让排污费超过治污成本,如钢铁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氨氮废物征收标准应提高到2元/公斤(合每污染当量1.9元)。

《通知》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通知》所述标准征收排污费。此前,北京市自今年1月1日率先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0元,比原标准提高15倍左右。

天津自今年7月1日起,将4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平均提高至原标准9.5倍;河北则在几年前就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骆建华鼓励这一做法:“不能全国一刀切,经济有发达不发达地区,都收那么高也不现实,东部地区排污费应该高于这个标准,向发达国家看齐了。”

企业盼征收标准更公平

相对于排污费上调,企业更关心排污费用的征收是否公平。

“即便被监测到污染排放下降,排污费用也不可能给你减,这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普遍做法,地方财政收入不够,排污费甚至被地方政府作为一部分预算收入。”童言称,他所在的企业自2011年以来,在企业环保设施改造升级方面先后投入近20亿元,企业相应的运营成本增加1亿多元,排放也确实减少,但他们实际上缴的排污费并没有减少。

童言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他的公司是国有企业,在排污费征收的实际操作中,国企跟民营企业有时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尤其是有的地方政府,对国企排污很严格,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招商引资来的企业排污要求就会低一些。他希望在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有关部门更能公正执法。

在“2013年度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数据汇审培训班”上,邹首民坦言,在排污收费工作中,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排污费征收工作中,由于监测成本高,排污量核定难度大,执法经费不足,地方行政干预仍然存在,协商收费和定额收费阻碍执法效力。

根据现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一律进入国库,环保部门只是核定企业应该交多少排污费。“但是基层环保部门在核定企业排放多少污染物上是有寻租空间的。”骆建华说,现在收排污费一般是企业自己上报,然后环保部门核定,再将钱交给财政部门,这其中恐怕有利益寻租空间。

对于如何规范排污收费工作,邹首民提出,负责排污收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自身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杜绝权力的滥用和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涨价或为向“费改税”过渡

骆建华认为,这次排污费标准的提高是将来“费改税”的过渡。

近年来,出台环境税的呼声不断。排污费如何走向环境税,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杨子江曾对媒体透露,从目前的情况看,整体思路还是费改税。由税取代费,不仅能够增强其征管强制力,也能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同时,环保税能够调整不同企业间的负担水平,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2013年11月底,环境税方案上报至国务院,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今年4月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表示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今年6月底,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表示,当时该方案已经由国务院交至全国人大,正在走法律程序。但该方案具体出台时间仍未敲定。

也有专家质疑费改税的必要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主要起草者、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程师杨金田就曾表示:“从现在的设计看,费跟税的作用相同,只是征收机构不同、方式不同而已。”他认为,排污费征收流程复杂,需确切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多年摸索形成的核算体系与税务部门的统计体系区别很大。费改税,税务部门需另起炉灶,将直接导致行政成本增加。另外,排污费征收管理原是环境监管职能的一部分,环境监察人员在征费的同时,也是对企业环境行为做了一次监督,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如果把这部分职能拿走,从环境管理的角度看,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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