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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待完善

更新时间:2014-10-14 22:46 来源: 作者: 阅读:867 网友评论0

      “这是第一次开庭,我们带去了新证据,是一份厂房周边土壤的检测报告,这能进一步说明电镀厂在非法排污。”昆山市环境保护公益联合会负责人王琦表示。据介绍,此次的原告环境保护公益联合会由检察院、法院、环保局退休人员,以及部分社会群众、律师组成。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苏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昆山市环境保护公益联合会作为原告,对昆山某电子公司负责人赵某及相关人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据了解,被告赵某因非法从事地下电镀作业,把未经处理的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废水直接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道,致使周边环境严重污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而这,只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蹒跚起步。
  
  环境公益诉讼存难点
  
  近年来,多地因垃圾焚烧、PX项目、水污染等环保问题发生群体事件,一方面是公众维护环境权益意识快速提升,另一方面却是生态环境司法渠道的狭窄与梗阻。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环境法研究所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秘书长秦天宝说,当前我国传统污染依然存在,同时出现了更多的以风险为标志的环境影响,这对环境司法提出了更多要求。环境问题频发、司法渠道不畅,造成大量环境纠纷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权益受损者容易选择“散步”、聚集等极端方式维权。
  
  专家认为,当前社会公众对环境权益的诉求不只限于针对已经发生的污染,对环境风险预期本身也成为引发涉环境纠纷乃至群体性事件的“火药桶”。比如PX现象,秦天宝介绍说,自从2007年在厦门第一次出现民众上街抵制PX项目以后,但凡有地方要建设PX工厂,就会遭到公众反对,而且只要一反对,马上就停工。PX项目一定有影响吗?公众担心的是其中的风险。再如,因建设垃圾焚烧厂而引发的“邻避运动”,就是针对环境风险的利益博弈。
  
  此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所区别。
  
  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表述不一致,各方对哪些机关、哪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些公益诉讼案件就因“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被挡在法院门外。
  
  即便原告主体适格,环境公益诉讼还要求原告既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知识,能够较为清晰地阐述环境侵权事实、因果关系,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适当地提出诉讼请求,能够对侵权事实、因果关系提交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大多数环境公益组织往往成立不久,缺乏诉讼经验。
  
  与此同时,环境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往往需要对污染状况、损害后果进行科学鉴定。从司法实践看,环境案件的鉴定往往要支付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鉴定费,加上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诉讼支出费用相对较高。过高的费用,导致了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胎死腹中。
  
  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对企业的污染行为不作严格监管,对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态度也很消极。即使允许,也仅仅限于对那些规模小、影响小的企业提起诉讼。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源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潜规则下被放弃。
  
  考验地方环保决心
  
  2014年7月,最高法出台意见要求,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数据显示,全国目前仅有9个省区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仍有22个省级高院未按照最高法的部署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
  
  环保法庭的崛起大致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近年来环境事件趋于频繁,相关诉讼呈现出增长的势头;二是环保案件审理专业性强,一些污染事件对环境和受害人的影响,往往难以测量,相关取证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环保法庭应运而生。
  
  与其他制度创新类似,环保法庭过去基本沿袭从地方试点到全国推广的发展路径,作为专业性很强的法庭,审判资源的供给对环保法庭建设的影响不言而喻。
  
  从目前的形势看,环保法庭在各地明显存在发展不均衡的状况,这势必会影响环保诉讼的开展。不过,目前看来,审判资源的短缺只是阻碍环保诉讼的一个因素,相对而言,其他因素的影响更值得关注。
  
  昆明中院环保庭成立近六年,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这一窘况颇具代表性。
  
  一边是环境事件层出不穷,一边却是环保法庭“乏案可审”,对于这种状况,过去的反思多集中在制度层面,这其中,现有法律规范对公益诉讼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尤引人关注。环保诉讼笼罩着公益光环,因此,无论民间环保机构还是法律专业人士,都希望通过拓宽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从而为公益诉讼创造条件。目前看来,环保法修订草案对民间的诉求做出了回应,公益诉讼主体较之过去有所拓宽。在近来的一些环境事故中,不乏公民发起公益诉讼,尽管鲜有受理,但这些现象足以表明民间对于公益诉讼的热情。待新环保法通过后,公益诉讼尤其是环保公益诉讼或有所改观。
  
  亟待深化生态司法改革
  
  面对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的困境,多位司法界人士和专家提出,生态司法改革亟待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
  
  一是建立和完善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扭转生态环境法律“错位”。强调司法规范和制裁作用,引入调解、中立评估、行政性实质审查、专家意见参考等多种方式解决环境纠纷,推行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方式。
  
  二是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解决举证难和鉴定难的环境诉讼瓶颈问题。据了解,我国目前尚无一家经司法部授权的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唐林认为,环境侵权及其危害结果具有潜伏性、长期性、迁移性、突变性等复杂特点,建议尽快开展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注册,并明确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并提供鉴定报告的法定义务。
  
  三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激发公民和环保组织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性。当前法律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提起环境诉讼的风险过大。贵阳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庭长罗光黔认为,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仅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将绝大部分环境公益组织和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的大门之外,应最大限度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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