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碳市场交易对象应以履约企业为主
国内外学界对于碳排放权交易能有效地以市场机制促进低碳发展已达成共识。在全国推进碳交易体系,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亦成为大势所趋。然而,碳排放权是政府通过规则人为创造出的配额,碳交易市场不同于一般的金融市场,并不是一个自发存在的市场,这就使得制度规则在其构建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在国际上,EUETS和美国的碳交易市场为我们提供了两类碳交易制度体系。中国特殊的国情以及“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路径使得我国试图通过建立碳交易试点的方式摸索出适合中国的碳交易制度。因此,2013年6月以来,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和重庆相继开展了碳交易试点,开始了各自独立的碳交易市场设计与制度构建,将为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构建提供经验和教训。
从各试点碳交易市场的运行看,广东碳交易以拍卖方式为主分配碳排放权,类似美国的碳交易体系。而其余碳交易试点省市采取了类似EUETS第一期和第二期的方式,以免费分配碳排放权为主。深圳、天津、广东、湖北的碳交易市场向个人投资者开放,而其它碳交易所对个人投资者的作用仍抱谨慎态度。
基于相关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数据,我们对深圳、天津、北京和上海四个碳交易市场的碳价格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这四个市场的碳价格已经具有了类似于金融产品的“尖峰厚尾”的分布特征。广东以拍卖形式交易,交易频率低,同时湖北和重庆刚刚开展碳交易,数据不足使得这三个市场碳价格的统计分析没有说服力。但深圳、天津、北京和上海四个碳交易市场的碳配额价格的分布已经能够说明,代表碳排放权的碳配额成为一种新型的资产,且具有了金融资产的价格分布特征,即价格波动性较大,出现极值的概率较高。说明市场存在着追涨杀跌的交易方式。这一特征在深圳碳市场中表现的最为明显。再结合各试点碳市场企业履约情况看,上海碳市场运行的第一个履约期内,履约率达到100%,广东达到98.9%,深圳达到99.6%。这一方面反映企业对低碳发展的态度和碳资产管理水平的差异,另一方面也说明未引入个人投资者对于碳市场的运行无负面影响。
鉴于我国碳资产已初具金融资产的特点,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构建应充分考虑各试点市场的运行实践,避免市场价格的过度波动。应考虑更多地借鉴上海碳市场的制度体系,激励企业减排,提高企业碳资产管理水平。在市场运行初期,个人投资者无法形成稳定预期。此外,碳资产不同于一般的金融资产,其最终有履约的要求。因此,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应该以履约企业为主,对于引进个人投资者的作法需慎重。否则,非但无法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反而会因为其交易的投机性降低市场的效率,提高履约企业的减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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