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处理设施合格 排污仍超标25.8倍
昨天,顺德区人民法院。容桂一电镀厂非法排污案开庭,该案被告马某出庭受审。
已安装合格的废水处理设施,工厂排出的废水却依然严重超标,是企业负责人明知故犯,还是管理失误导致环境污染?昨日下午,由顺德环运城管局于去年年底查处的容桂华口某金属表面处理厂废水直排案在顺德人民法院开庭,该厂负责人马某出庭受审,其辩护律师对环保人员抽样流程和鉴定环节提出质疑,并与公诉方就证据有效性展开辩论。庭审期间,被告当庭认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超标逾3倍则触犯刑法
被告马某系顺德容桂人,在容桂华口工业区经营一家金属表面处理厂。据区环运城管局提供的资料,2013年12月26日,该局环保执法人员到华口工业区进行环保检查,发现马某经营的这家每日产生大量电镀废水的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没有正常工作。现场检查的环保执法人员用PH试纸现场测试,试纸呈现红色,为酸性。执法人员在该厂排水口抽取水样并委托区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发现水样重金属总铬超标25.8倍。
据区环运城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企业经营不锈钢处理,生产线配备了废水处理设施并于2009年3月18日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但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并未按要求运转,执法人员在2013年12月26日、28日两次到该企业排水口取样,检测结果为铬超标25.8倍。区环运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到:“去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发布后,顺德也加大了对环境污染案件的惩处力度,在排污方面,一旦超标3倍以上就涉嫌触犯刑法,我们环保部门就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仅仅是行政处罚。”
鉴于该企业严重污染环境,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区环运城管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马某作为该企业生产运营及业务负责人,于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于2014年6月移交检察审查起诉。上述负责人表示,从去年6月至今,顺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环境污染案件有20多宗,昨日开庭的是第3宗,“前面两宗都是企业偷排行为,这宗涉案企业是有处理设施但未正常运转。”
被告人现场请求轻判
昨日庭审现场,被告马某最后陈述中认罪,他表示未故意偷排废水,实为废水处理设施故障,并以家中父母年迈需要照顾为由请求法官轻判。
而辩护人则指出,在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后,马某接到通知即前往配合调查,应视为自首情节,请主审法官在判决中予以考虑。
该案昨日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将根据庭审双方质证和辩论择日宣判。
辩论焦点
1
排污超标是否故意?
辩方
自动感应系统故障后启动手动系统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旁听了该案庭审。被告马某在庭上表示,其经营的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有两个模式,日常使用的是自动感应模式,当自动感应系统故障时,可以采取手动模式启动。马某称,自动感应系统坏掉之后,他安排工人欧某负责手动启动,并未故意关停处理设施。
马某的辩护律师也向主审法官指出,废水处理设施出现自动感应系统故障后,马某采取了手动启动,“设备是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我的当事人手动启动后,并不知处理的废水会超标,不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辩护律师辩称道。
公诉方
操作者下班后企业仍继续生产
公诉方当庭提供了负责管理废水处理设施的欧某的证词,欧某在接受调查时称,其每天5点半就下班,下班后废水处理设施有无正常运转就不得而知。据公诉方当庭出示的该企业车间监控视频显示,在执法人员进入车间检查时,视频中出现车辆和人员,证明该企业正在从事生产。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记录也证明该系统未能正常运转。公诉方称:“被告是明知废水处理系统故障却未主动采取措施,致使排放废水超标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2
所取水样及鉴定结果能否成为证据?
辩方
取水样程序存在问题,水样或被污染
在对被告马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指控时,公诉方出示的由环保部门在该企业排水口提取的水样及鉴定报告成为最关键的证据。但马某的辩护人当庭指出这些鉴定报告不应被采纳为证据,“环保工人员提取水样的程序存在问题,我的当事人不在现场,而当他赶到现场时,在工厂门口看到两支已经装满水的瓶子,这两支瓶子没有封口,所以水样可能是提取后被污染。”辩护人还指出,环保工作人员取水样用的工具也存在事先已经被污染的可能性,因此鉴定结果并不能直接指控当事人的企业所排废水超标。此外,辩护人还指出鉴定报告上无鉴定人员亲笔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
公诉方
经有关部门认可,可作为证据使用
公诉方对此予以反驳,指出去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记者从区环运城管局了解到,执法人员现场提取水样有严格的程序,执法人员要佩戴证件,提取水样后容器上填写编码后要拍照留证,然后还需要企业负责人在取样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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