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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依法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更新时间:2014-11-27 08:34 来源:中安在线(合肥) 作者: 阅读:1966 网友评论0

日前,王学军省长签署第254号政府令,发布了《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加速推进,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特别是2013年以来,我省各地雾霾天气多发频发,大面积、中度重度污染天气持续时间较长,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群众反映强烈,对环境权益日益关注。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仅作了原则规定。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要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提出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013年12月30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提出了具体的防治措施。制定《办法》,有利于将这些政策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同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制定《办法》,有利于明确部门职责,促进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形成治理工作的合力。出台《办法》,对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确保完成我省“十二五”减排任务,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国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请问《办法》针对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黄标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限制行驶标志;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于实施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应当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黄标车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应当责令其驶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办法》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济补贴等方式,鼓励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更新。  

记者:今年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意见,特别提出要强化便民服务。广大车主对于能够方便快捷地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非常关心,请问《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办法》体现了便民和效能的原则:一是规定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注册登记时免予排气污染检测。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三是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选择其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环保检验机构;需要在省外进行环保检验的,可以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异地检验。  

记者:《办法》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作了哪些规定?答:《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智能化管理,在城区出入口和主要交通干道设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自动检验系统。为加强对在路面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控,《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具备条件的路段设置遥感监测点,对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监测;对遥感监测显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治理并接受环保检验,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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