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案处罚167家违法排污企业
在河北省环保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在武安市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戎立摄
河北省环保厅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河北省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结果。行动自6月12日启动以来,河北省共出动执法人员64361人(次),检查企业29255家(次),立案处罚167家。
约谈问题企业负责人
“今年是河北省连续第十二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中,河北省将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列入重点排查和整治对象,一批积案、重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殷广平介绍。
针对华北制药集团华药股份公司、华栾有限公司和华药三废处理中心环境违法问题、张家口市盛华家园商住小区土壤修复问题、白洋淀保护区违规开发项目未批先建环境问题、辛集市水处理中心污水长期超标、井陉县大通化工有限公司铬渣堆存污染环境等问题,河北省环保厅约谈了当地政府和企业负责人,提出了具体的整治要求,明确了环境监管责任。
“环保专项行动形成了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殷广平说,全省公安、环保部门联合开展“利剑斩污”和两次“零点行动”中,共检查排污企业31869家(次),发现环境违法企业2329家,取缔1304家,责令整改796家,行政处罚364家,共立案侦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1434起,破获110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94人,查处治安案件1793起,处理违法人员2276人。
与此同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河北省环保厅对存在超标排放的15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和3家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进行了查处;沧州市对9起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邢台市查处了建滔焦化、德龙钢铁、中煤旭阳和邢台钢铁等企业偷排偷放违法行为,对10起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部分重点案件整改进度缓慢
“河北省环保专项行动虽然取得很大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殷广平说。
据了解,河北省个别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高,部分县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方案没有制定或正在制定中。
承德市平泉县、承德县专项行动推进缓慢。唐山市滦南县相关部门无环保专项行动方案。还有部分县各部门联动少,尚未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
据殷广平介绍,部分重点案件整改进度缓慢也是突出问题。
殷广平向记者举例说,比如,保定市安新县白洋淀自然保护区内19个建设项目只有1个通过环保验收。石家庄市井陉县大通化工有限公司铬渣堆存污染环境、辛集市水处理中心污水长期超标违法排放等问题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邢台沙河市玻璃行业批建不符、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等环境违法问题未整改到位。石家庄市深泽县、晋州市,衡水市安平县和辛集市等地拔丝镀锌企业取缔整改未到位。
同时,一些地方渗坑整治不彻底,没有对排查发现的所有渗坑进行监测,缺乏必要的技术界定,部分渗坑未按规定设置标识牌。
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局长赵军告诉记者,河北省针对渗坑开展了专项整治,截至目前,省、市备案的103个渗坑,完成整治61个,正在整治42个。今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新排查发现的16个渗坑各市已经开始进行整治。
赵军表示,对于渗坑整治,自10月1日起,对仍存在漏查漏报的、或未按要求处置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依据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督导组现场检查企业137家
为全面推进全省环保专项行动作的开展,河北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及各市执法人员共43人组成7个督导组,于8月6日至20日分赴各市开展督导检查。
据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书记胡明介绍说,督导组共现场检查企业137家,立案处罚16家,责令限期整改37家,关停26家。截至目前,河北省环保厅共下发督查通知49份,并采取立案处罚、责令整改、约谈、关停取缔、挂牌督办、移送司法部门的手段,有力促进了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河北省环保厅对督导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还逐一进行了公布。其中,依法关停鹿泉市高迁工段塑料制品加工厂、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等26家环境违法企业;责令石家庄市天马淀粉厂、承德凯达铸造有限公司、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徐水污水处理厂等37家企业限期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对石家庄市天马淀粉厂、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承德凯达铸造有限公司、河北万全力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滦南县军星五金工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永清县维达药业有限公司、保定明珠化工有限公司、肃宁县东风种猪养殖场、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河北东安新能源有限公司、邢台国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峰峰矿区彭楠焦化有限公司、河北邯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定州市开元镇孔庄子村宏越翔公司、辛集市水处理中心等16家企业进行立案处罚。
“下一步,河北省将继续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督导检查。”殷广平说。
据了解,河北省将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挂牌督办等措施。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染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私设暗管的,一律停产整顿、严厉查处。对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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