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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科技手段 加强环境执法

更新时间:2014-12-12 09:4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3269 网友评论0

提高执法针对性和科学性

2007年起,深圳、南通、大连等地的环保部门已开始尝试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系统。经过数年的探索和试验,环保部门的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系统已经逐步形成了自身特色并积累了丰富的使用经验。同时,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云计算和大数据概念的不断普及,也给移动执法系统的推广和使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总结深圳、南通、大连等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并充分考虑经济实用等因素,2011年,环境保护部提出了向全国推广的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方案,并分两轮对24个省(区、市)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试点工作予以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在2017年前80%的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系统,既是对前期试点工作成绩的肯定,也是对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系统本身功能的肯定。

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系统有利于提高现场监管的效能。在对企业进行检查前,执法人员即可在线调取以往检查档案,使检查有的放矢;在检查中,对于特征企业,环境执法人员还可根据系统指引简单快捷且无遗漏地完成现场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在系统的辅助下,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的速度也大大加快。

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系统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系统细化并实时记录了监管执法流程,且现场执法的内容可实时传回,任何修改都需留痕。执法全过程的信息化有利于落实监管执法每个环节的责任,规范现场执法行为,并保护依法执法的基层执法人员。

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系统有利于减少重复执法,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目前,全国环境监管执法资源总体呈现偏紧态势,远远不能满足实际执法需要。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交流不畅等原因,部分监管单位可能在短时间内接受不同层级环保部门,以及同一级环保部门内不同单位的重复检查。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负担的同时,也耗费了宝贵的执法资源。推广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系统,可以提高执法任务指派的科学性,统筹处理执法任务,提高不同层级执法人员之间的工作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执法协作,提高执法的针对性。

怎样强化技术监控手段?

推进无人机、卫星遥感等应用

使用先进技术手段是提高环境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克服现有手段弊病、提高环境违法识别率的重要手段,也是未来环境监管执法的发展方向。如无人机和卫星遥感是全面检查的新方法,能起到比现场暗查与突击检查更好的效果。它们不受空间与地形条件的制约,企业的大气污染物偷排偷放和秸秆焚烧都可以一览无余,并清晰准确地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取证。为落实《通知》的要求,将采取以下措施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

提高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国务院确定的“十二五”减排考核指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为强有力抓手,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稳定性及数据质量。同时,指导各地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规范化改造并加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推进无人机的应用。2014年6月,环境保护部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山西省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陕西省渭南市等重点地区进行了无人机执法检查行动。共飞行11个架次,总飞行时间约20小时,总航程超过2000公里,覆盖面积达1000多平方公里,获取高清照片8000多张,高清视频约5小时,红外视频约30分钟。首次对华北区域内三省区六市开展“区域性航拍执法”;首次针对不同区域和企业选用中型机、小型机、旋翼机等多种机型,开展“全方位航拍执法”;首次运用远红外夜拍等模式做到“全天候航拍执法”;首次得到空军航管部门的批准和支持,实现了合法化航拍执法。全天候飞行执法,大大拓展了执法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的震慑作用。下一步将按照“无人机飞行常态化”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将继续对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大气污染防控区域开展无人机执法检查。

推进卫星遥感的应用。2008年以来,在每年的秸秆焚烧高发期,环境保护部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手段对全国秸秆禁烧情况进行监测,并公开发布全国秸秆焚烧火点卫星遥感监测日报,为各级环保部门能准确、迅速掌握农作物秸秆焚烧状况、及时制止焚烧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撑和科学依据。近年来,环境保护部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手段对全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07个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沿线水源保护区以及部分跨界环境污染纠纷相关区域进行遥感监测,分析提取特定区域内所有疑似环境违法活动以及风险源的影像及地理信息,为执法督查、纠纷调查等工作提供靶向式支持。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进一步发挥卫星遥感作用,定期动态更新比对监测,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的风险源分布及变化情况卫星遥感解译分析数据库,探索靶向执法,提高涉及范围广、执法成本高的生态和区域环境监察工作效能。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应用。环境保护部将创造条件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积极扩大自动监控数据的使用范围,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技术创新环境监管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能否保障监管执法经费?

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通知》指出,要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环境监管执法经费是指环境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与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是环境执法活动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完善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一方面,可以理顺环境执法经费保障渠道,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避免由于经费保障问题导致的环境执法能力不足、权力寻租、执法积极性不高和执法独立性丧失等困境。另一方面,能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工作,避免地方因执法经费不足而产生挤占挪用排污费等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要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实行标准化、规范化预算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对执法机构日常办公、执法办案所需经费,按规定标准足额保障;对装备和基本建设经费,要根据地方财力和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实际需求,尽可能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对环境大要案件查处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等经费,实行专项报批、重点保障。要坚持执法经费保障向基层执法单位倾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优先落实安排基层执法单位执法经费;安排给基层执法单位的各项经费,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截留克扣和挤占挪用。要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到位率,不得将支出安排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挂钩,真正从源头上保证行政执法经费的足额安排和按标准保障。各级环保监管执法机关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节约经费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用什么倒逼经济转向升级?

加强标准引领,严格执法监管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当前,我国正经历着超大规模的产业转移过程。东部沿海地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呈现向中西部地区、向农村地区转移的趋势。这一过程中,如果环保门槛把持不住,经济发展的接力可能也直接带来环境污染的接力。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严把产业准入门槛”,提出产业承接必须符合区域生态功能定位,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转入,避免低水平简单复制。《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通知》指出,要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向升级。

加强标准引领。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环境标准。提高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标准,合理确定污染物特别排放区域,实施国家排放标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重污染行业和地方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以严格的标准促进产业工艺技术水平提升,倒逼高污染产业结构升级。

优化环境准入。坚持科学把关,全面落实空间、总量、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加快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严格执行生态红线,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项目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污染减排绩效等挂钩,强化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削减替代等措施,推动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

严格执法监管。坚持对环境违法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全力遏制转嫁环境成本、保护落后产能的现象。通过开展环境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坚决落实整改。《通知》指出,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查。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关闭,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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