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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环境监管系列评论:树立执法自信心

更新时间:2014-12-18 10:2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026 网友评论0

随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环境执法将获得更坚实的法律保障,以往普遍存在的环境执法难局面将得以改观。面对新形势,广大环境执法人员要鼓足精神,坚定依法治污信念,树立起执法自信心。  

长期以来,环境执法难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广大环境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普遍存在信心不足及畏难情绪。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对执法支持不到位。过去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不少,但不少规定缺少细节,导致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许多问题在法律中很难找到相对应的具体条文,常常导致无章可循、无规可依,使得执法手段偏软,打击违法排污缺乏震慑力。  

二是怕问责问到自己头上。基层环保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平时执法时极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掣肘,不少基层环保部门在执法时要看地方政府的脸色,但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又会被推到前台,成为“替罪羊”。这使得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容易瞻前顾后、缩手缩脚。  

三是执法容易受到人情干扰。在不少地方,领导干部的一张“条子”就会成为污染企业的“护身符”,对于“位子”和“票子”都掌握在地方政府领导手中的基层环保部门来说,在执法时很难摆脱人情的干扰,严格执法往往走样,最终变成了“人情执法”。  

新《环境保护法》和《通知》通过更严密的法治思维、更严格的法律规定、更严厉的惩罚措施,不但有助于杜绝一些地方政府的知法违法行为,更有利于严厉打击污染企业的肆意排污,为环保部门补齐了严格执法的“短板”,消除了“后患”。在这种新形势下,环境执法人员有理由也应该树立起执法自信心,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执法自信心来自于法律赋予环保部门更多的权限,环保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真正得到了匹配。和原来的法律相比,新《环保法》规定更具体,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不但重点强调了政府环保责任,还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整治等。这些规定将让环境执法人员信心更足、腰杆更直。  

执法自信心来自于法律对企业违法行为打击的规定更具体、更严厉。新《环保法》规定了违法排污不但要承担“按日计罚”的高额罚款,还要面临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铁腕措施。损害环境情节严重的,责任人还将承担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的后果。《通知》也明确了5类恶意违法行为需要受到严厉处罚。有了更具体、更严厉的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用再担心无章可循、无规可依。  

执法自信心来自于法律对基层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的保障。新《环保法》和《通知》提出要增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力量、提升监管执法能力。这将显著改变以往执法能力弱的局面,有助于加强市、县等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  

新《环境保护法》要真正落实到位,关键在执行。只有真正树立起执法自信心,这部法律才能真正变成打击违法排污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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