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下地方政府可停产限行
“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昨日上午,受国务院委托,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出说明: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现行法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加强责任考核,完善对不达标地区的约束性措施,同时,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突出,需要强化法律责任。”
“2014年6月,国家环保部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收件后,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单位的意见,进行了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会同环境保护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并经国务院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在京召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此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草案》共8章100条,在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7章6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大量内容。
《草案》提出,国家将加强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明确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计划对多种污染物采取协同控制;在机动车方面,将进一步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和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加强了建筑施工、物料运输等方面的养成污染防治措施。
这些行为首次入法
油烟扰民
《草案》首次将油烟扰民问题写入法律规定。《草案》单独将油烟扰民、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等问题统筹为一节,进行了单独规定。
《草案》提出,国家对有毒有害气体实行风险管理,根据其危害程度公布污染物名录,对生产、使用、储存、排放名录中所列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按规定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环境风险,并有针对性地防范风险。
对于油烟排放问题,《草案》提出,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对于超标排放油烟的,将面临着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规在上述区域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则将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其提供场地的,则面临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提出,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活动的,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则将面临着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焚烧秸秆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违法焚烧秸秆的情形写入法律,但近年来,秸秆焚烧污染问题仍是各地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此次修法中,草案加大了违法焚烧秸秆的处罚力度,改现行法律规定的“罚款200元”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明确提出,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将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被密切关注的还有城市烟花爆竹的燃放。《草案》提出,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时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有违上述情形的,同样面临着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重典治霾
环保罚款取消50万元上限按损失倍数计罚
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草案》拟加大处罚力度。《草案》取消了现行法律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此举将大大增加违法企事业单位的违法成本。
草案第95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造成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法学专家表示,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震慑作用。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作为《草案》重点规范的对象,其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违法生产、销售、进口超标机动车的处罚,按照货值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规定公布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排放控制技术信息的,面临着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气环保合不合格纳入政府负责人考核
《草案》提出,将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公开。对不达标的城市编制达标规划,采取措施要求其限期达标。
《草案》提出,国家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并将“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碳控制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标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具体规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下达的总体控制目标,按指标分解落实给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政府再将指标分解给排污单位,以逐级实现总量控制。在此基础上,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草案》提出,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如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不得通过环评。
其他亮点
省级政府可根据条件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类型
《草案》中对机动车污染的治理做出了较多的规定。
《草案》提出,国家倡导绿色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通过征收燃油消费税等措施,限制高油耗、低效能机动车和船舶等的发展,减少石化能源的消耗。同时,对机动车严格实行排放检验合格上路行驶制度,赋予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督抽测的权力,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放状况进行抽检。
对于机动车因设计、生产缺陷而导致排放超标的,国家拟实行强制召回制度。对于经维修或控制技术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在用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同时鼓励污染物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
《草案》还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草案》规定上述调整的排放对象,不仅限于燃油机动车,还包括工程机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未施工裸地应覆盖超三个月应绿化
《草案》将扬尘污染防治单独作为一节进行了规定,加大对城市扬尘污染的防治和治理。
《草案》提出,从事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向扬尘防控监督部门备案。在施工期间,要通过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方式防尘降尘,对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车辆应当密闭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同时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洁保洁管理,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用绿地的裸露地面及其他城镇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透水铺装,以防止扬尘污染。
重污染天气要预警必要时停止学生户外活动
《草案》还新增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在该区域内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限值,并配套提供合格的车用燃油。
《草案》提出,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并制定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体育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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