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陕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将对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陕西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据了解,陕西省2013年印发《“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并在2014年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此次推出《办法》,就是为了对《行动计划》和《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根据《办法》,年度考核自2014年起开始实行,采用评分法,实行百分制。终期考核是指2018年对各市(区)整体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以及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三大类。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的年均浓度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清洁利用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包括工作机制、环境监管等。
《办法》还规定,陕西省财政将把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对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将由陕西省环保厅约谈市(区)的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没有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陕西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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