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最严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经过四次审议修改,《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近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据了解,这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8年来首次行使立法权。
开创区域立法协作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就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立法协作,与长三角两省一市开展多轮协商,形成共识,并落实到条例中。“这开创了全国省级权力机关立法协作的先河。”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军说。
条例规定,安徽省政府应根据需要,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沟通协调机制、探索建立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机制以及大气质量信息共享机制,以开展区域合作。
此外,安徽省政府根据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例,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可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介绍,这就意味着如果某地某种污染物数值特别高,政府有权执行排放限值,这是一条创设性规定。
八类场所禁放烟花
今后,学校、车站、养老院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在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以及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等8类场所实行禁放,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条例对常被群众投诉的家庭饭店污染问题也作了禁止性规定。按照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条例制定时考虑了烟花爆竹、秸秆燃烧、飞絮等各种污染问题,其全面性在全国各省市都很少见。”陈军说。
拒不改正按日处罚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被称为安徽最严治污法规。
“条例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普遍采取停业、停产整治、关闭、拆除等相对严厉的治本措施。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规定按日处罚,直至改正为止。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陈军说。
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将被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实行从严从重处罚原则,用法律责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达标排放。”陈军说。
条例还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和种类。如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等10种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明确主要责任人应引咎辞职。
“追责对象不仅包括地方政府、环保部门,还有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根据情况轻重,对照追责,给了管理部门压力,也堵了扯皮的后路。”安徽省环保厅厅长缪学刚说。
吸纳660多条代表意见
去年安徽省人大会议上,14个代表团516名代表提出86件防治大气污染相关议案和建议,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迫切要求。
条例草案从2014年3月开始起草,历经七轮修改完善,常委会三次审议,并经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和完善。有499名安徽省人大代表书面提出意见750余条,采纳或部分采纳660多条。向社会征求起草和修改意见400多条,吸纳300余条。
“条例内容贯穿大气污染源头到末端管理全过程,社会各方面参与范围之广、人数之多、程度之深,在安徽省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吴斌说。条例经安徽省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是8年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行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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