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效果显著 “最严环保法”实至名归
今年1月1日,修订后的新《环保法》开始实施。这部被誉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律,正在环保部门密集的“约谈季”中发挥法律应有的强势作用。近期,环保部联系河北省政府,就“华北之肺”白洋淀的污染问题,已经约谈保定市政府,要求对白洋淀淀区开展污染整治,确保今年6月底前全面整改到位,限期通过验收。同时,对辛集市、邯郸武安市、沧州沧县等多个长期存在环境问题的地方,河北省环保厅也约谈了当地政府的“一把手”,要求其签订限期整改责任书。
另外,“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三个月,北京市内已经查封违法排污企业15家,其中14家位于大兴,一家位于房山。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被查封的企业大多集中在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治理,管理情况相对较差。查封治理后,相关执法部门还会对企业进行后督察。
从环保部公开的数据看,“按日计罚”、“移送”、“行政拘留”已成各地环保执法部门利器。与1月份相比,2月份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上升60%,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上升208%,移送行政拘留案件数上升115%。拥有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处罚利器的新环保法被装上了“钢牙利齿”,但法律出台只是迈出了第一步,更关键的是严格执法,让高悬的利剑释放威力。
如今,我们看到,各地罚得重了,管得严了,违法成本上升了,环保执法有了新气象,大家都在努力让“最严环保法”实至名归。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保法》开始正式施行,这部被外界誉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承载着社会各界的关注。这部“长牙齿”的治污重典,如何对污染顽疾打出重拳?新纳入其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在依法捍卫青山绿水中如何提供执法利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对此解读。
经济之声:法律出台只是迈出了第一步,严格执法是关键。您对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的做法怎么看?效果如何?
常纪文:环保部约谈地方政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前是督企业,现在是督政府,通过舆论的监督,跟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很大的压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被约谈的地方政府,河北承德、山东等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长期效果还值得观察,因为环保部门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目前来看还是有限的,因为地方政府它更害怕的是自己的上级政府对环保部的约谈效果还是值得观察。
经济之声:也就是对地方政府来说并不怕环保部,我们有没有相关的立志的方法,能够让地方政府也能够重视环保部的要求。
常纪文:像以前环保部门以被国有的一些大型集团,建设水利工程进行过约谈,甚至叫停过,但是后来效果都是不是很好,很多水利工程并没有被叫停,所以在地方政府是否真正执行环保部的态度和它的一些的约谈的要求,我们还值得进一步的观察。
经济之声:也就是说如果地方政府只是表面上应付没有真正的作为的话,环保部也没有办法。从执法能力上看,职业化水平不高、人手少成为很多地方环保部门的困扰。在环保监管职能的统一上,"九龙治污"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时候面对污染问题,环保部门陷入有责无权的窘境,正如一位基层环保干部感慨:环保部门有了牙齿,但牙口不齐。这些问题如何破除?
常纪文:首先是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影响,目前的环保部门执法力量,呈现倒金字塔的特点,也就是说上边强大,到下面很弱小,环境保护应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应该是加强的基层的环境力量。但是现实是基层的环保力量很薄弱,有一些县环保局就是几个人,到乡镇一级根本没有人了,而且专业化水平比较差的,学环境保护的,学执法的并不是部分很多。执法装备缺乏,也就是专业化和职业化比较欠缺,下一步改革在这个方面加强,此外环保部门应该九龙治水的这个情况,特别是统一监督管理这个职责,有利于加强其他的部门,按照现代的法律规定,它可以不听环保部门的,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制并没有得到其他部门的相应。所以新《环保法》虽然规定了很严密的处罚措施,确实环保部门已经进行了一些严格的执法。但是总体上来看“温室效应”有利于加强,特别是加强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沟通和联系,发现违法、打击违法,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
经济之声:确实像您说的环保是一个很大的社会工程,维护我们的环保发的尊严,也监督了环保发的实施,更离不开咱们广大公众的支持和参与。新修订的环保法也赋予了公众更多的监督权,比如通过程序提起公益诉讼。我们观察到,“环境公益诉讼”这6个字最近很火,细究起来,是因为它与每个人相关。可一旦与每个人相关的事上升至法律,就显得复杂而深奥。将环境公益诉讼写入环保法算是“里程碑式”的进步吗?
常纪文:在环保法中规定环境规定诉讼,是里程碑的进步,不仅是环保法里程碑进步,它是中国整个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进步。这个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领域要开一个口子,其他的专业化的领域都在进行观察,但是有一点说这个制度由制定到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目前来看,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在法律实施之前,很多环保法学者预期,公益诉讼的数量肯定会有爆炸式的增长,但是事实上这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受理数量并不是很多。根据我得到的数据,到目前为止只有全国4起环境公益诉讼,和民事工艺诉讼得到了受理,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叫好不叫座的现象。第一个是提取更困难,第二个是取胜困难,提取困难目前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这个NGO社会组织全国有700多家,但是这些NGO大部分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地方政府或者有关的部门的压力之下,它们不敢去提及环境公益诉讼,而且有其他的社会性组织,它们可以进行环境性的公益诉讼。但是由于自身、包括技术能力的限制,难以提起公益诉讼。比如说我到河北去进行调研,河北省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这个起诉的主体只有三家,但是每年的经费也就是3、5万,6、7万,根据没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第二个难点,就是这个花的这个取证难,花费的金额特多,特别是污染监禁花费太大,少则几万,多的300万。根据我的观察和调研,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平均是大好几万,10万、甚至多的有100多万,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在目前来说还是一个打不起的问题。
经济之声:您刚才谈到一个取证难这样一个主体的问题,那您既然强调了,公益诉讼主体不足,那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满足公益诉讼的主体,才能够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常纪文: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它的主题是社会组织,把个人排除在外,第二个就是它要从事环境保护五年以上,而且是3年以内没有违法记录,也就是说符合这个条件的这个NGO社会组织全国只有700多家,而目前这个格局,大部分的是挂靠在政府下边的,这个部委下边,所以很多企业迫于地方的压力它不敢提及环境公益诉讼。
《新华日报》评论认为:在环保法修改以前,法律并未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因而在以往的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环保部门既要在履行环保责任与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寻求平衡,还得面对法律规定弱化带来的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从而造成了执法的被动与尴尬。为了改变这一不利局面,国家对环保法进行了修订,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多的执法主动权,其中,查封、扣押权在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得到了明确授权。
《新华网》评论认为:“下手软、不愿管”的态度,正是纵容环境恶化的源头。有“牙”不用,势必削弱法律效力。面对环保形势的严峻,地方政府部门须用好手中的法律武器,把提升法律执行力、威慑力放在首位。别外,新环保法在赋予环境监管部门更多执法权的同时,也加强了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如果继续抱“不敢管、不愿管”的态度,那些地方环保部门的责任人要自食苦果。
《人民网》评论认为:多年来,环境污染之所以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从环境执法的角度反思,一方面是因为环保法律缺乏刚性条款,另一方面是因为管理部门以及一些干部的监管失职,平时睁眼闭眼、出事高举轻放等现象并不少见,以致环保法律成了“稻草人”。结果是,违法企业有恃无恐,越排污越得利,守法企业反而吃了哑巴亏,破窗效应在所难免,违法排污行为就很难被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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