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
西安市政府日前公布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环保部门应定期公布扬尘信息
意见稿提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并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现状的环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理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投诉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可以对投诉人、举报人给予奖励。
意见稿明确,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在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上,意见稿规定,施工工地周围应按照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地面、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碎石覆盖、洒水等降尘处理措施;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周边100米以内道路的清洁;建筑垃圾不能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土方、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此外,遇到4级或者4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不得进行土方和拆除作业,停止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主干道路每日洒水3次冲洗1次
意见稿要求,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达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符合防尘要求。除雨、雪和气温在0摄氏度以下的天气外,主干道路每日洒水3次,冲洗至少1次;其他道路每日洒水2次,每两日至少冲洗1次。冬季气温在4摄氏度以上时,市区主要道路应适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城市主干道路、高架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吸尘式清扫;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湿法作业或者其他有效的抑尘措施。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特定时期禁止扬尘污染施工作业
意见稿指出,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特定时期,对城市建成区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做出禁止性规定。施工单位按规定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停工时间不得计算在合同工期内。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意见稿指出,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情况应当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并定期公布,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对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其环境违法信息应被录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作为实施失信惩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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