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直排挥发酚被判罚金245万元
案情
4月14日,记者获悉,经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邢台市桥东区法院日前对一起大气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该案中,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有毒物质挥发酚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环保部门检测,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警醒
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245万元(含行政处罚145万元)。因犯污染环境罪,建滔(河北)焦化有关责任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胡某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情:直排有毒物质超标137倍
邢台桥东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初,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发现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的现象,到同年3月底,活性污泥死亡的情况日益严重,导致二期生化处理站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总经理被告人王某、公用工程部经理被告人张某甲、副经理被告人胡某、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被告人陈某和岗位责任人被告人张某乙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由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陈某、张某乙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并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环保部门检测,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审理:企业及责任人构成犯罪
邢台桥东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王某、胡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污水处理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检测的数据不达标,而指使陈某、张某乙伪造数据,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在本案中负较大责任。被告人张某乙、陈某明知数据不达标而进行伪造,对造成环境污染亦负有责任。被告人王某明知污水处理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可能造成排出的污水不达标,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环境污染亦负有责任。被告人胡某协助张某甲工作明知污水处理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排出的污水可能不达标,也未尽到其责任,但其情节较轻。
判决:5名责任人被判刑罚
依照相关规定,邢台桥东法院一审判决如下: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45万元(含行政处罚145万元,均已缴纳)。被告人张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新闻幕后
环保突击检查发现问题
2014年上半年,邢台市环保局曾对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突查,突查结果认定该企业存在以下偷排偷放环境违法行为:高浓度焦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用于熄焦,属典型的恶意偷排偷放;焦炉超标排放;燃煤锅炉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烟尘超标排放。鉴于上述情况,邢台市环保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建滔焦化作出处理意见:二期工程两座焦炉实施关停;一期工程两座焦炉实施限期治理,两周内完成,逾期完不成,予以关停;一期工程燃煤锅炉实施停产整改;二期燃煤锅炉限期一周内更换烟气在线监测装置;以上处理意见,由属地人民政府立即着手实施。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违法责任。对该公司处以145万元行政处罚(其中,部分蒸氨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用于熄焦罚款120万元,一期两座焦炉烟气超标排放罚款20万元,锅炉烟气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使用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保证金100万元。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对分包企业的责任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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