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安联手布控 苏州批捕污染大运河案嫌犯
徐某等4人偷偷把废酸倾倒入京杭大运河,造成水质持续异常波动,其中有两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近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进入刑诉阶段。目前,环保、公安、检察机关等各部门正积极准备相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期工作。
■断面水质异常波动
□部门联动侦查污染源
2014年6月,京杭大运河瓜泾口北水质自动监测站氨氮数据出现异常波动。同年7月,水质再次出现波动,不仅氨氮超出正常范围,pH值也出现异常,而且数据异常每次都出现在早晨,下午又会恢复正常,异常波动时间每次不超过12小时。
由于这一断面不仅是苏州市吴中区和吴江区行政交界断面,而且是太湖出湖河道瓜泾港的出水断面,水质异常不但对下游水质造成污染,情况严重时甚至会威胁到太湖水质。
吴中区环保局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排查和跟踪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运河水质pH值、氨氮、硫酸根离子3个指标极端异常,基本可以确定是工业污染物排放导致。苏州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迅速制定了专门工作方案,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蹲守。
江苏省环保厅苏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也很快介入,与苏州市环保局、吴中区环保局、吴江区环保局组成调查组,对这一断面上游5公里范围内数百家企业展开了地毯式搜索,但一直没能查明水质异常波动的原因。
2014年8月上旬,吴中区环保局发现瓜泾口北断面上游3.5公里处已经停产的苏州某化工企业在运河边储存池内存放有大量高浓度的酸性废液,污染物特征因子和运河水质波动数据基本吻合。
这是一家进行含铜废水回收和邻氨基苯甲酸、牛磺酸生产的化工企业。因为违法排污,2013年12月27日,已被苏州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理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将设施内积存的废液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2014年,因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企业已进入拆迁程序。
联合调查组认为,这家企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违法排污嫌疑,应立即对储存的废酸进行安全处置。吴中区环保局与企业实际经营人翁某进行了多次联系,并先后两次向企业送达行政告知书和《环保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催告书》,但企业始终拒不履行。
2014年8月23日,吴中区环保局对企业储存池内的废酸执行了行政代处置,委托两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这些酸性废液进行了处置,先后3次总共处置废酸180.91吨。
■发挥科技力量
□锁定犯罪嫌疑人
就在调查组以为水质异常波动原因已经排除时,运河水质又出现了阶段性异常波动。所有人刚放下的心又重新提起来了:真正的原因还没找到。
2014年9月,吴中区环保局决定在运河沿岸建设污染源监控系统,在苏州某化工企业对岸安装监控摄像头,对其实施24小时监控。2014年10月初,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成并和吴中区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
2014年12月10日早晨,运河水质再次出现异常波动。吴中区环保局从监控视频发现,12月9日晚间至10日凌晨有可疑船只停靠在这家企业岸边。环保局马上就此向吴中区公安局发出了协查函。
今年1月31日夜间至2月1日早晨,吴中区环保局再次发现有一艘运输船异常停靠。视频画面显示,岸上有人接应,通过一根软管从船上向岸上的废旧储存池里输送不明液体,液体明显地从河岸边渗漏流入了大运河。
吴中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很快赶到现场,发现现场有大量结晶物,这家企业废弃的原生产车间里都是污泥,储存池里还有残留的废液。工作人员马上进行了采样。公安部门开始根据相关线索全面介入调查。
2月4日晚,苏州海事部门扣留了疑似船只。经过吴中区环保局对船主夏某的现场核对和询问,夏某承认,自己在1月31日受周某委托,从嘉兴卫星码头运输一家化工公司的稀酸到苏州这家化工企业,和徐某接头,用他提供的管道把酸从船上打到岸上厂区。
吴中区环保局到嘉兴某化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这家公司从2014年4月起,把自己公司的副产品稀硫酸以每吨1元的价格销售给苏州某化工贸易公司,每吨补贴运输费用140~170元。这家公司负责人陈某在接受询问时称,从2014年6月开始,自己以每吨补贴运输费用100元的形式,委托徐某以自己公司名义运输销售这些废酸。
调查显示,嘉兴某化工公司2014年7月至今年1月的销售记录和运输记录,苏州某化工贸易公司用船舶运输废酸的日期,瓜泾口北断面水质波动的日期,三者时间上完全吻合。掌握上述情况后,苏州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动协作,成立专案组,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积极引导调查取证。2月12日,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徐某乙被抓获。
调查发现,2014年6月开始,徐某甲、徐某乙合伙向苏州这家化工企业租用场地,打算利用买来的废酸生产净水剂。但是净水剂卖得不好,没有赚钱反而还赔了钱。两人便铤而走险,做起了“处理”废酸的生意,把运来的废酸,利用岸边的废旧储存池,通过渗漏的形式排放入大运河,前后共有10余次,“处理”废酸近3000吨,共获利9万多元。
记者在现场看到,案发地点区位相对隐蔽,到处是碎砖乱石,有3个废旧的储存池,其中距离运河岸最近的一个储存池已经塌陷。
“这就是犯罪嫌疑人当时使用的,他知道塌陷的池子不能储存液体,废酸倒进去之后,会慢慢经河岸渗入运河里。258吨废酸不到3小时就全部渗漏掉了。”负责案件侦办的吴中区检察院检察官彭登昊告诉记者。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2014年12月9日,徐某甲和徐某乙倾倒了20吨稀硫酸,今年1月31日,徐某甲倾倒了258吨。根据《刑法》第338条和‘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徐某甲、徐某乙构成污染环境罪,目前这两人已被正式批捕。”彭登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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