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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出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5-04-23 09:4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193 网友评论0

为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淄博市日前出台《关于建立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等扬尘污染主要来源的治理进行详细划分,并明确了环保、城建、交通等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  

据了解,《意见》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拆迁扬尘、施工扬尘、石料开采加工扬尘、物流园区和物料堆场扬尘、道路交通扬尘、工业企业扬尘、露天烧烤和餐饮业油烟、机动车尾气等8项治理防治内容。  

围绕机动车整治,淄博市将落实黄标车禁行制度,禁行区主要路口设置标识,及时查处黄标车和高排放车辆违反规定的行为。发挥环检线、固定遥感设备和机动检测车综合作用,落实机动车环检、安检、车辆信息统计分析和高排放车辆查处工作,全面掌握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依法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对新购及外地转入的二手车过户等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对违反规定不经过环检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安检,逐步实现与公安数据联网和安检前置。  

此外,淄博市建成区内的油库、油罐车、加油站要完成三级治理。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同时,加强车用燃料生产、销售的监管,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淄博市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情况实行每月调度、检查、通报,半年督导,年底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通过媒体公布,并列入对区县和各有关部门环保年度考核内容。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扬尘污染严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的单位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淄博市还要求各区县建立组织调度、考核通报和问责制度,促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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