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加大力度防治大气污染 6月底淘汰6434辆黄标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和《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部署,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黄标车淘汰进程,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天津市和平区于日前部署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计划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6434辆黄标车淘汰任务。
和平区成立了黄标车淘汰工作指挥部,副区长高平武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区环保局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国资委、区综合执法局、交管和平支队、区运管所及6个街道办事处组成。6434辆黄标车已逐车分到各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和中小企业黄标车淘汰工作;区国资委负责本区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区黄标车淘汰工作办公室负责驻区市直机关和旅行服务公司、物流运输业黄标车淘汰工作。(见习记者张昕然 通讯员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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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的认定是以尾气排放作为标准,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标准的柴油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的汽车,称为黄标车。黄标车报废的原因是车辆排放量过大或排放量不稳定,造成环境污染。其报废的目的是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
本市在第三阶段黄标车限行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近期,公安交管部门将发布通告并实施第四阶段限行措施,即从5月1日起,黄标车全时段全市域限行。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严格营运证管理,严格机动车道路监督执法。对黄标车闯禁行区域和强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非法行为,发现一辆,扣查一辆,处理一辆。把居民小区内弃置黄标车纳入网格化日常管理。被清理的车辆会被送到专门的停车场,停放达到一定期限后,将按法律程序强制注销。依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规定,在市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车辆更新指标,车主如想再购车只能通过摇号或竞拍取得上牌资格。《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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