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新模式 个人公益诉讼可获政府支持
基金会担任诉讼主体
据悉,此次三方签署的《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发生在天河区辖内的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案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常务副理事长袁征解释称,“类似广东北江流域的镉污染事故,虽因控制及时没有形成中毒事实,没有人受到直接危害,但存在潜在的污染环境风险,也在适用范围内。”
“过去如果居民群体受到环境污染影响,必须由特定的受害人提起诉讼。但像大气污染、水污染等案件,由于缺乏特定受害人,超过了民事诉讼的范畴,使得公共环境受损害时无法实现有效的司法救济。”袁征表示,自新环保法实施后,公益组织能够代替居民群体成为起诉主体。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费用大等问题,一般的公益组织也难以参与公益诉讼,“如果其中涉及对样本进行检测,则需要更大的投入。”
三方协议签署后,今后天河区辖内这类环境事件,将可申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及政府部门的支持,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出任诉讼主体。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据悉,此次建立的起诉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联动的诉讼新模式在全省属首创。
三方协议签署后,区环保局若发现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将及时向区检察院及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移送有关案件线索,而区检察院将注重从刑事案件中发现环境公益案件线索,并及时向区环保局移送线索;而从支持起诉的角度,区检察院及区环保局可以主动调取、补充案件证据。当省环保基金会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取证时,可请求区环保局及区检察院协助调查取证。袁征表示,由于有了两个重要的职能部门的介入,未来可能涉及的诉讼行为将会是卓有成效的。
群体环境受影响可求助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司法审判,可起到惩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天河区环保局局长曾东标表示,今后将协助民间环保组织展开调查取证,提供相关法律咨询等服务,支持民间环保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迫使环境污染者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加强与检察机关合作,为其办案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
那么什么样的环保问题,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呢?袁征表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局限于民事公益诉讼,若居民对于建垃圾焚烧厂等政府决策认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行为不当等应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环境污染行为或存在潜在的破坏生态等行为,如果涉及大量受影响的人群,比如整个区域的人受影响,需要对污染源进行取证、认定的,则可求助于相关的环保基金,由基金出面作为诉讼主体,重要的职能部门环保局、检察院提供专业强有力的支持,将对污染环境的企业起到重量级的威慑作用。如果受影响的只有少数人,或者几户人家,那么受影响的居民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
个人缺乏资源,或者缺失专业知识、资金,由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难如登天。不过以后这种情况将大有改善。昨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在天河区环保局签署全省首个环境公益诉讼三方协议,在全省首创起诉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联动的全新环境公益诉讼模式,以后个人或者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会得到政府资源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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