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项措施控制燃煤污染 淘汰燃煤锅炉1500台
近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将“严格煤炭管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严格控制燃煤污染。为此,将采取五项措施。
一是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工作。督促各地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原(散)煤等高污染燃料。
二是将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冶炼、焦化、热力生产和供应等行业作为重点,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提高燃煤质量控制燃煤污染的专项行动。今年7月初、10月底分两次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等主要城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将加大惩治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手段确保整改到位。
三是淘汰燃煤小锅炉。严格执法监管,把集中供热、棚户区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清洁能源替代等淘汰燃煤锅炉落实到位。落实强制淘汰政策,对纳入淘汰计划的,采取强力措施,强制关停,监督拆除、办理关停手续,2015年年底前全省淘汰燃煤小锅炉1500台。
四是严格煤炭质量管理。配合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商品煤质量的联合检查,督促煤炭使用企业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采购和使用煤炭,加强煤质检测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优质煤炭,禁止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商品煤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五是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向信息发布部门提供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在发布橙色(II级)预警、启动II级响应的情况下,联合相关部门指导燃煤企业减少劣质煤炭掺烧比例,提高优质煤炭使用比例,降低燃煤量,减少低空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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