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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力打好减排决胜仗:改革创新 严格监管 强化问责

更新时间:2015-10-27 10: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164 网友评论0

2015年是“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收官之年。湖北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政策和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不断探索适合全省总量减排的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手段、强化问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经环境保护部核定,截至2014年,湖北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提前超额完成了“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氨氮排放总量也完成了96.95%。  

今年,湖北省在总量减排工作上坚持高目标、严要求,动力不减,压力不降,继续鼓足干劲,全力攻坚“十二五”总量减排收官战。2015年上半年,湖北省化学需氧量等4项指标全部下降,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  

图为环保人员进行上半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  

探新路  

开展初始排污权核定试点  

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的重要改革事项,也是湖北省委全面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  

2014年8月,国务院提出要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体系,明确了总体目标要求。为了让政策落地湖北省环保厅组建工作专班,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现行制度文件进行认真梳理、逐条分析、细致修改,结合湖北实际,拟定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印发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进一步完善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制度体系。  

今年5月,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积极部署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目前,武汉、荆门、鄂州、宜昌等4个城市陆续开展了此项工作。  

为明确初始排污权核定的技术要求,省环保厅选定在鄂州市开展技术验证,并借此推进鄂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试点工作。  

鄂州市环保局制定了《鄂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及技术规范验证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引进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并邀请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及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向辖区内45家工业企业详细讲解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法规和要求,介绍湖北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交易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企业申报流程、电子交易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并印发了《2015年鄂州市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鄂州市新增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受让方及交易量,初步落实市排污权交易的申报工作。  

前不久,武汉市环保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核定范围包括市环保局公布的2015年国控、市控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除外),在2015年年底前,按照国家、省确定的技术方法和规范,对各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5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和实际排放状况进行全面核算,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企业的初始排污权。  

“要按照要求和时间期限完成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核定工作培训力度,确保企业知晓核定工作要求并积极参与,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武汉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张颉表示。  

今年10月中旬,省环保厅组织召开全省排污权核定和交易管理培训班以及市级排污权交易及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座谈会,传达了国家、省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权初始核定、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印发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明确了排污权核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对各地环保局总量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攻难关  

积极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排污许可是一项基础的环境管理制度,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专门增加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应条款。环境保护部拟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指导各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并要求2015年底前,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地区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为了落实好这一要求,湖北省环保部门按照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项措施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设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北省环保厅从2008年就印发《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十二五”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在全省建立了“省厅监管,市县发证”的管理模式,切实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省范围内已基本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各地普遍采取市(州)、区(县)分级管理的模式,规范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并将排污许可和污染减排有机结合,基本建立了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制度和定期现场监察制度。  

积极部署今年核发衔接工作。今年10月,湖北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范围内规范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专班,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环境保护部对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市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  

省环保厅要求,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明确核发权限,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审查发证,加快发证进度,统一发证格式,2015年年底前完成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求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底数,全面掌握企业持证排污情况,要加强执法监管,实施信息公开,及时上报备案。  

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湖北省环保厅提出将继续跟踪国家《办法》草案制定情况,进一步明确排污权许可证制度的定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要求,把握好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的关系。  

“我们在许可证制度中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核发权限,细化排污申报、核定和发证等具体工作流程,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条款,构建定期督查和适时监管体系,真正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湖北省环保厅总量减排处处长张志祥说。  

严问责  

强化总量减排目标考核  

今年9月,为进一步强化减排目标考核问责,湖北省环保厅按照《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半年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较差、减排工作进展较慢的荆州市、随州市、仙桃市及恩施州4个市实施2015年度污染减排预警,对赤壁市、大悟县实施环评限批预警。  

同月,湖北省环委会根据环境保护部对全省2015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及日常督查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将2015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进行了通报。  

通报指出全省各地污染减排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相关减排责任,明确整改时间表,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  

对2015年度减排项目不足、影响全年减排目标任务完成的地方,通报要求,强化减排工程措施,深挖减排潜力,加大减排项目实施力度。对污水管网建设滞后、污水处理厂长期低负荷运转的,应加快污水管网建设进度,达到进水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75%、COD进水浓度不低于150mg/L要求。  

对农业领域减排工程措施严重不足的地方,进一步加强农业减排工作力度,完善农业减排工作机制,加快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实现年度农业源污染物削减目标。对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应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整改。  

湖北省环委会要求各有关县(市)要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协调机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周检查、月调度,及时协调解决措施实施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目前,省环保厅正将组织对相关县(市)整改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于预警期限内整改不力,未能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暂停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评,并与年度县域经济考核及减排年度考核问责挂钩。  

在日前召开的一次专项督办会上,湖北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周水华强调,全省上下要继续保持污染减排的高压态势,对照“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全面推进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全省2015年及“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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