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捍卫环保法尊严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绿色发展”成为指导我国“十三五”时期发展的五大理念之一,体现了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作为环保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也成为本次会议的一大亮点,备受瞩目。
当前,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有了“铁齿钢牙”般的有力武器,但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上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环保执法难现象长期存在、难以根除,制约了新环保法发挥更大的效力,也有损法律尊严。
最近一段时间,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颁布,我国环境保护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化,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也不断趋于完善。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正是其中重要一环,有利于排除地方利益的干扰,用制度保障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监测监察执法职能,用制度捍卫环保法尊严。
环保执法,监测是前提,环境监测结果是环保执法的有效依据。要做到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违法必究,环保部门首先要“耳聪目明”。为此,《总体方案》提出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久前,国务院发布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要求环保部适度上收国控点的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以更准确地掌握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事权上收,将有助于防止地方行政干预,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真实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在目前实行的属地管理体制下,环保执法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一些地方依旧迷恋错误的发展观,依赖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把环境保护当成可有可无的“软指标”,甚至充当污染大户的“保护伞”,严重阻碍了环境执法工作。为此,《总体方案》提出,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实行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上级环保执法主管直接对下级监察行为进行督查,对排污企业进行直接检查,对排污行为实行“空降”式监察与查处。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并行不悖,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环保执法的行政干预。
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实施,将为我国构建“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添砖加瓦,用制度保障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落实,为我国在“十三五”时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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