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合作/投稿:010-6581568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发邮件

为助力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谷腾环保网隆重推出《环保行业“专精特新”技术与企业新媒体传播计划》,七大新媒体平台,100万次的曝光率,为环保行业“专精特新”企业带来最大传播和品牌价值。

    
谷腾环保网 > 新闻信息 > 正文

沂南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更新时间:2015-11-25 10:1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3770 网友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污染环境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沂南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据了解,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相某雇用被告人杨某,在沂南县青驼镇小湖村东的沂南县联创石英石加工厂内,采用酸洗工艺对石英石进行酸洗加工,加工期间将酸洗产生的废酸液直接排入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内。  

2014年4月16日,加工厂被沂南县环保局查获,经现场勘验,土坑内残存的废酸液在100吨以上。经沂南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渗坑内的酸液pH值为0.23,属强酸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使用酸清洗产生的废酸液属于危险废物。执法人员判断,渗坑内的废酸为危险废物,严重威胁当地的地下水安全,存在重大环境隐患。  

记者了解到,在庭审现场,被告人相某、杨某以污染行为未造成重大事故为由提出抗辩。相某辩称,废酸都进行了中和处理,只有土坑边缘部分渗漏,不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本认为这样做不会违反法律,如果事先知道,根本不会这么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明知非法排放废盐酸会污染环境,仍雇佣被告人杨某在酸洗石英石时,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处置、排放废盐酸,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污染环境罪并不要求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只要严重污染环境成立就可定罪。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排放、倾倒和处置污染物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客观上实施了污染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而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犯罪结果的加重情节,不作为是否入罪的标准。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

关于“沂南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评论
昵称: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谷腾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022’第九届典型行业有机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2022’第九届典型行业有机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十四五开篇之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进入第三阶段,VOCs治理任务…

2021华南地区重点行业有机废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2021华南地区重点行业有机废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自十三五规划以来,全国掀起“VOCs治理热”,尤…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月31日,在经历了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