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经济区域大气污染控制应平衡三大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人口及经济高度聚集的城市群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非常重要的增长极。今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要求努力将长江中游城市群(以下简称中三角),建设成为长江经济带重要支撑、全国经济新增长极和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城市群。所以,中三角区域已经是我国第四个国家级城市群,也将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第四极”。
作为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并列的第四个重要的经济区域,中三角如何以生态文明为抓手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生态协同发展,需重点关注。
通过研究分析四大经济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排放强度,笔者认为当前应重点平衡三大关系。
一是排放强度与环境质量的关系。
与环境质量最密切相关的是PM2.5,与PM2.5密切相关的是一次污染物烟(粉)尘。无论是烟(粉)尘排放量、单位GDP排放强度、人均排放强度,还是工业烟(粉)尘占排放量的比例,都是珠三角最低。同时,珠三角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单位GDP排放强度也都是最低,这与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煤炭消费方式、煤炭总量控制有直接关系。
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三角四大重点区域,再扩展到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三区十群”,这些区域不仅是我国工业发展重点区域,也是环境治理重点区域。通过分析发现,在实施协同控制的基础上,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调整等急需进一步治理,进而采取合理的产业调控以降低大气污染,烟(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都是控制重点,尤其是烟(粉)尘;长三角大气污染控制重点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珠三角虽然各种指标均表明经济发展方式与环境保护均可持续(尤其是烟尘),但是要关注对氮氧化物的控制;中三角虽然是新兴的城市群,也需要注重经济发展方式。另外,我国城市群氮氧化物控制与治理应以工业与机动车并重、NOX与VOC并重为原则。
二是排放强度与经济结构的关系。
从3种大气污染物的单位GDP排放强度来看,中三角、京津冀二氧化硫单位GDP排放强度位于四大经济发展区域前两位;京津冀、中三角氮氧化物单位GDP排放强度位于四大经济发展区域前两位;京津冀、中三角烟(粉)尘单位GDP排放强度也位于四大经济发展区域前两位。可见,在四大经济发展区域中,影响京津冀环境质量的仍然是粗放式发展方式,经济结构调整仍是首要的。虽然中三角产业集中程度远不及其余三大区域,但是在后续经济发展中一定要注意经济结构的优化。
从3种大气污染物的单位面积排放强度来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三角四大重点区域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二氧化硫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1~4.0倍,氮氧化物是1.8~5.8倍,烟(粉)尘是1.8~5.1倍。相比而言,中三角3种大气污染物的单位面积排放强度均位于四大重点区域最低。
三是排放强度与环境管理的关系。
从环境保护角度,建议中三角区域尽早统一区域环境法规与标准,包括区域环境保护条例、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燃油标准等,借助城市群的协同机制驱动区域产业升级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一体化合作,进一步突破现有的行政区域规划体制,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治理有效机制。
依托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在区域联防联控方面积累的经验,结合中三角“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建议在中三角区域尽快建立环境管理高层协商机制,以实施从城市到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行动计划,包括政府间、科研院所间、企业间等方面的协同组织,人才之间、制度之间的协同管理,SO2、NOX、PM2.5等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等。同时,建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月度环境空气质量中尽快增加中三角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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