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大气污染 渎职案开庭
12月9日上午,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对永丰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某华提起公诉。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陈某华从2001年~2014年担任永丰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并主持环境监察大队全面工作。其间,陈某华对永丰县藤田严坊煤矸砖厂等4个砖厂未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巡查,也未安排环境监察大队其他工作人员遵照规定到这4家砖厂进行现场监察巡查,就永丰县下达的对这4家砖厂的责令停办、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行政处罚,未督促落实检查。导致4家砖厂长时间违反法律规定排污,大量排放氟化物、硫化物超标的工业废气,致使有“全国十佳林场”称号的永丰县官山林场森林资源受损。
记者了解到,此次案件查办源于当地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藤田镇严坊村有4家砖厂长期无组织低空排放废气,造成周边树木大面积受损,涉嫌县环保部门渎职。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优联(上海)检测公司、永丰林业调查设计队等4家具有资质的环保鉴定机构进行损害鉴定,最终确立林木受损面积1053亩,直接经济损失1158634元,间接经济损失1158634元。
为了尽量减少林场损失,检方建议各家砖厂以总用电量来量化各自责任大小。截至目前,砖厂已与林场达成协议,并已及时将100多万元的直接损失赔偿到位。
同时,检察院依法对涉案4家砖厂法人代表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并案侦查。
据了解,“环境监管失职罪”属渎职类案件罪名,其追究的前提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国家或他人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才能立案侦查,并且需要专业机构进行生态损害评估鉴定。
“首例大气污染渎职案件的查办具有司法实践‘样本意义’,为全省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提供了先例。”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詹镇南表示:“司法机关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环境执法问责,对督促环保监察部门‘作为’,并增强环境执法强制力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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