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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个环保规章出台 新建餐饮选址有3条件

更新时间:2016-01-30 10:35 来源:信网 作者: 阅读:2438 网友评论0

新建餐饮选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现有餐饮服务场所要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违反开办餐饮服务还拒不改正,不仅要关闭还将受到最高10万元的罚款……从2月1日起《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是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本市出台的首个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  

《办法》到底有了哪些新的规定?今后餐饮业环境管理都有什么要求?……青岛市环保局对市民普遍关注的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延伸阅读:《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办法》注重从源头进行预防,进一步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强制性选址条件。一方面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另一方面从新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具备的污染防治条件、排放口高度以及排放口与周边敏感目标的距离等三个方面明确了选址的具体要求。  

明确规定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二是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当大于15米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三是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经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处理,并征得相邻建筑物业主同意后,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办法》除了对选址条件严格要求外,也明确提出要推进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业集聚区,从规划源头上彻底解决新建项目选址不当的问题。而对《办法》公布前的现有餐饮服务项目,本着新老有别的原则,对其中达不到排放标准且造成严重扰民的,将按照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的规定,对其采取限期整改、限制经营直至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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