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标准业界有肯定有期待
国内土壤环境标准和基准研究仍然薄弱,借鉴国外同类标准方面存在较大难度,缺少专门适用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修订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
编者按
为配合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制定实施,环境保护部启动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修订任务,已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3项标准草案的制定,现开始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
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和土壤修复行业企业,了解来自业界的反馈意见。今日本报12版也将全文刊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思路及有关情况的说明》,期待读者关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我国污染场地尤其是工业企业搬迁场地的调查修复工作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目标值的选取或制定直接关系到污染场地的风险识别、管理策略和修复方案的制定,但其适合于风险评估初期阶段的污染物筛选,不能直接用来作为修复目标
◆本报记者杨奕萍
今年两会期间,土壤污染治理和风险防控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而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要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使土壤污染治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一年过去,《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3项标准草案将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此前,这3项标准草案已分别于2015年1月和8月公开征求意见。
为配合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制定实施,这3项标准草案解决了哪些争议问题,产业界还有哪些建议?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标准修订明确了什么?
明确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由两者共同构成评价标准体系
据了解,在本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中,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了一级标准,自然保护区等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依据土壤环境背景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整合调整了二级和三级标准,适用于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等农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等。
对此,江苏省苏州中科慧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夏金华认为,原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一级标准的制定过分要求统一,删除一级标准有利于根据不同区域及不同土壤类型制定标准值,有利于实际应用。整合二级三级标准解决了以往部分地区土壤标准过严、部分过宽的问题。
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达到19.4%。其中,镉、镍、铜、砷等重金属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
“这一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亮点是把镉和铅的标准值合理化了。农田土壤污染涉及粮食安全,是国家优先保护和治理的对象。其中,镉大米是我国耕地污染中最主要和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解决铅污染对青少年儿童的健康影响,正是我国重金属污染专项防治的起因。”中国环境修复研究院院长高胜达告诉记者。他认为,此次科学合理地修订镉和铅标准值,抓住了农用土壤质量管理和标准建设的主要矛盾,从标准上解决了这一矛盾。
记者了解到,此次标准明确了由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共同构成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原标准名称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实际适用范围还是农用地为主,因此名称改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便与“建设用地土壤标准”有明确的区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的出台,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污染场地尤其是工业企业搬迁场地的调查修复工作。到目前为止,国内仅有北京、上海、重庆、浙江和广东(仅限于珠三角重金属)等少数地区已经或者即将颁布类似的筛选值。而对于国内其他区域,基本上是参考这几个筛选值或者环境保护部2007年颁布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马骏表示。
建设用地修复目标值怎么确定?
业界建议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不能当作修复目标值,全国各地应分区制定地方标准
2014年2月19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等污染场地系列标准正式发布。其中,《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是与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列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当时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性,这一标准仅规定了风险评估技术原则、方法,未规定启动风险评估的筛选值。
为此,马骏指出,建设用地土壤修复目标值的选取或制定直接关系到污染场地的风险识别、管理策略和修复方案的制定,因此制定方法科学、技术经济可行的场地修复目标值非常重要而且迫切。各国筛选值的共同特点是在尽量保守的条件下制定的,适合于风险评估初期阶段的污染物筛选。从风险评估的多层次结构来看,这些筛选值不能直接用来作为修复目标。
“在实践中,若场地土壤污染物浓度超过区域筛选值并不意味着场地受到污染或需要修复,只建议对场地进行进一步的环境调查。区域筛选值是普适性的筛选值,超过则需进行进一步调查。”马骏进一步表示。
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陈波洋向记者解释道,“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一般情况不能作为修复目标值,修复目标值要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进行评估确定。目前实践中不同污染场地修复目标值存在很大差异,与不同的咨询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环保主管均有很大的关系。
他建议,全国各省结合当地土壤岩性和水文地质条件,按照风险评估导则制定土壤修复目标值地方标准,必要时进行分区制定。
事实上,业界建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的出台实施也应更谨慎。如果污染土壤修复各利益相关方(如污染场地业主、调查修复单位、环保部门、专家、公众)对如何使用这一技术性文件没有正确认识,把筛选指导值当作是修复目标值,那有可能导致使用的修复方式既不经济可行,技术上的可达性又存在很大问题,造成过度修复。
为此,陈波洋认为,有必要在筛选值出台正式生效之前,由相关技术支撑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专业组织等共同有序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并定期提供反馈。
标准在地方适用性能否更强?
建议采用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增加污染物控制项目
采访中,高胜达表示,这次征求意见稿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在实施与监督要求中明确这一标准是用于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即所谓的“体检标准”,而不是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用于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
他认为,“体检标准”的概念在基层可能较难理解,而且同“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基本项目含量限值”相矛盾,建议改成类似“筛选指导值”的名称。“否则可能造成对概念的混淆。”高胜达建议可以开展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经济性的论证。
我国土壤类型多样,同一元素在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土壤中的含量存在较大差异,有的甚至相差多个数量级。一个全国通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必然存在诸多挑战。
陈波洋则认为,本次修订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虽然增加了11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的121项差别很大。未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建议采用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增加污染物控制项目。
事实上,构建土壤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原则是保护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为此,夏金华表示:“首先应加强环境基准的研究,围绕我国实际土壤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值,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导则。其次,要加快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尽早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保护土壤安全提供法律保护”。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