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补偿资金保护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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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生态补偿资金保护风景名胜、突出全民公益性,国家正在逐步推进。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健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就被视为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
当前风景名胜区缺乏生态补偿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我国已设立各级风景名胜区962处,约占国土面积的2.02%。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25处。
风景名胜区包括森林、山岳、湿地、草地、湖泊、名胜、历史遗迹等10多种类型,栖息着各种珍稀野生动植物,是我国自然资源禀赋和景观价值最高、最为集中的自然资产,也是我国自然保护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对风景名胜区的严格保护需要大量投入,并会造成地方政府和原住民发展机会的丧失。可我国一直没有风景名胜区专项生态补偿资金。中央财政曾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专项补助资金也因故于2014年被取消。“特别是相当数量的风景名胜区位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当地自我补血能力较差,对生态保护补偿的需求比较急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苏杨说。
《意见》提出,“中央和地方财政要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和地方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对这一要求的落实,苏杨建议,应将风景名胜区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之列。
建立专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关键
生态补偿实施的主体和运作机制是决定生态补偿方式本质特征的核心内容,谁来补、补给谁,补多少、怎么补,都将直接影响生态补偿实施的效果。苏杨说:“在当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缺乏生态补偿资金的情况下,建立专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体现全民公益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关键举措。”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我国风景名胜区采取中央部门监管和地方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因此,苏杨建议,按照这一体制特点,应当建立国家和地方政府补偿为主,横向补偿为辅的补偿制度体系。“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保护中的多数事务,具有跨区域的正外部性,且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严格保护、体现全民公益性就会与当地的短期经济增长激励不相容,应以中央承担事权和支出责任为主。”苏杨说,《意见》规定享受生态补偿的对象为“在生态保护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失、发展受到限制的个人、机构与地区”,即除社区居民外,还应包括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
对落实《意见》要求、建立配套细化政策措施,苏杨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应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文件中明确风景名胜区的应享地位,使中央财政的既有补偿资金能被优先用到对国家价值较大且在补偿资金上欠账最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其次,为落实《意见》中“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要求,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建立资源税费补偿渠道,使地方政府掌握的风景名胜区的既有收入中能有专款用于生态补偿。
另外,苏杨还建议完善资金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实物补偿、智力补偿等多样化的生态补偿途径,建立多渠道生态补偿融资机制。“比如,财税渠道可以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完善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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