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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动监测数据为何有所顾虑?

更新时间:2016-09-14 09:5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3680 网友评论0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是强化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目前,虽有较完善的管理细则与技术规范与之相配套,但自动监测数据法律地位仍存在缺陷,影响了自动监测数据的实践应用。要改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缺陷,应确立数据的法律证明效力,要求有证据能证明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本文以辽宁省铁岭市的现状为例,谈谈认识。  

Ⅰ自动监测数据该怎么用?  

铁岭市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自2008年起步至今,省、市、企业已投入6110万元,其中设备1980万元,运营费用4130万元。全市34家重点污染源企业有废水自动监测设备78套、废气自动监测设备40套。  

如此巨大的投入如果数据不用或者用不好,不但对环境管理是一大损失,更是对国家、企业投资的极大浪费。  

铁岭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主要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由市环境监控应急响应中心牵头,市环境监测站和市环境监察局配合,按照环境保护部目前的相关要求进行日常监管。运营方式是由污染源企业委托给专业公司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日常运行与维护。截至2016年8月,铁岭市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为98.63%,位列辽宁省第一。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每天产生大量监测数据,上传省、国家平台,铁岭市环境监控应急响应中心每月为管理部门提供污染物排放量月报表,每半月按《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供超标报告。  

2016年5月16日,辽宁省环保厅宣布《办法》失效。废除了旧的《办法》,新的尚未出台,目前不能依据《办法》对企业作出处罚。  

实践中,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同时作为污染源信息公开。就技术层面而言,按环境保护部目前的相关要求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监测数据,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企业排污状况,但从法律层面还是有缺陷的。因此,无论是环保部门内部还是外部,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上,还是有所顾虑,不敢大胆使用。  

Ⅱ法律地位如何确定?  

虽然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发布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铁岭市也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但还难以就此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说,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通过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才有资格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即要求要通过省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实验室资质认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信息公开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其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法律地位,全社会才能依法使用此数据。  

Ⅲ四大解决方案  

第一,由第三方自动监测运营公司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将自动监测项目纳入检测范围,运营并出具监测数据(报告)。或由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且检测范围含有自动监测项目的检测公司,来运营自动检测设备。  

这是目前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推行的一个方向,由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属于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第三方,受前两者委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测。第三方公司运营公司不仅负责污染源现场端运营维护与监控中心间的数据传输,还要对所出具的监测数据(报告)负责。  

第二,由市环境监测站运营维护并将自动监测项目纳入检测范围,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并对所出具的监测数据(报告)负责。  

第三,由第三方公司运营,由市环境监测站管理,将自动监测项目纳入检测范围,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并对所出具的监测数据(报告)负责。  

第四,加强环保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检定工作,提高现场检定能力,使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需拆装、运输就可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检定工作。  

铁岭市在全国三百多个地级市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也反映了全国的自动监控工作状况。政府、企业投入了大量财力,发挥的实际作用却有限,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报告)就有了法律地位。当然,环保部门不是就此不管了,相反还要依据相关要求加强管理。最终,环保部门不仅省却了一年四季的比对工作、有效性审核工作,亦可节约一些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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