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设置船舶排放控制区
江苏省苏州市近日出台了《苏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控制船舶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通过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设置,到2019年,苏州市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硫燃油,或者采取等效的替代措施达到排放要求;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和客滚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苏州市设置的船舶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江和内河水域,其中,沿江港区为核心区域(常熟、太仓、张家港港区),内河通航水域为控制区。适用对象为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苏州市将分3个阶段逐步完善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第一阶段为从现在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个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第二阶段为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第三阶段为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凡具备岸电供受电条件的,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
《方案》提出,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落实严格的船舶燃油使用要求。国际船舶和国内沿海船舶应使用符合国际公约和《方案》要求的船用燃料;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GB252-2015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
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务船、长江苏州段渡船、港作船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应不高于国四标准车用柴油。同时,加强控制区停泊船舶换用低硫燃油和替代措施的监督检查,结合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工作,对船舶的轮机日志、燃油供受单证等材料进行检查,对文书检查不合格、有违规记录或经监测存在违规嫌疑的船舶可以进行船舶燃油检测,对文书检查合格、无违规记录且无违规嫌疑的船舶可以进行船舶燃油抽检。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燃油的船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苏州市还将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对进入排放控制区或靠岸停泊期间使用更低硫含量的燃油或者采取等效替代措施的船舶,市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同时,鼓励船舶靠岸停泊使用岸电,对新建码头依法建设岸电设施,现有码头要制定专门行动方案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对岸电供电设施改造项目安排资金支持,并对使用岸电实行专项电价政策。
苏州市还将鼓励船舶改造升级。对使用LNG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2018年12月31日前,对使用以LNG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实施优先过闸且不加倍征收过闸费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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