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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二噁英减排进展与战略目标研究

更新时间:2016-10-26 08:56 来源:化学品环境安全十人会 作者: 余刚 阅读:1956 网友评论0

鉴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可能或已经带来的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国际社会于2001年5月共同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或“公约”),旨在全球范围内淘汰、削减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在公约已经控制的20多种POPs中,二噁英是公认毒性最强的污染物,是公约首批控制的12种污染物之一。  

二噁英的削减与控制是我国履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充分借鉴吸收国际上二噁英减排的成功经验,在完善政策法规、排查重点排放源、减排工程示范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果。但二噁英不同于工业生产的多氯联苯、杀虫剂等POPs,它是在燃烧等热过程或化工生产过程中无意产生的,排放源广泛,涉及的行业众多,问题复杂,二噁英减排工作任重道远。  

我国二噁英减排进展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我国围绕二噁英的削减控制,在政策法规、新源控制、旧源减排、监测保障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地控制了二噁英排放的增长趋势,为持续减排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针对二噁英减排的政策陆续出台  

2005年国务院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削减和控制二噁英排放的技术开发与应用列为鼓励类产业。2007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国家实施计划》(简称“《国家实施计划》”),明确了我国二噁英控制的战略目标和行动计划。  

2010年环保部、外交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为我国二噁英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指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二噁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强度降低10%,基本控制二噁英排放增长趋势。  

2013年环保部发布《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推行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鼓励研发的新技术和运行管理等措施。  

2015年环保部发布《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出到2020年,显著降低铁矿石烧结、废物焚烧等重点行业单位产量(处理量)的二噁英排放强度,有效遏制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总量增长的趋势。  

二噁英排放新源控制力度不断提高  

在二噁英新源预防方面,我国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核心,通过完善各种技术政策、产品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等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对新源的控制力度。  

2011年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在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水泥生产、农药建设等领域将二噁英作为评价指标。  

2011年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小型焚烧炉以及再生铝、再生铜、再生锌所用的反射炉,土烧结矿、热烧结矿,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等纳入明确淘汰类;将采用元素氯或可生成元素氯化学品为漂白剂的纸浆等纳入鼓励类。  

同时通过新增或修订针对新源的排放标准,促进新源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简称BAT/BEP),以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已有二噁英排放源减排步伐加快  

在已有二噁英排放源减排方面,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为核心,发布了造纸工业(废纸制浆)、钢铁、氯碱工业等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针对重点排放源,《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每年依法公布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二噁英重点排放源企业名单;按照公约要求,遵循先试点示范、再逐步推广的原则,在造纸、钢铁、氯苯等重点行业推行BAT/BEP,降低现有源的二噁英排放量。  

此外,修订和新增了一批重点行业的二噁英排放标准,使二噁英减排工作有法可依。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二噁英监测监督能力不断提升  

可靠的二噁英监测能力是建立准确排放清单的前提条件,也是监督排放企业的重要工具,更是评估减排效果的定量手段。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随着国家对《斯德哥尔摩公约》实施计划的执行以及社会对二噁英污染的高度关注,国家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和地方政府、大学和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先后通过不同的投资方式建立了30多个二噁英监测分析实验室。部分实验室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参加了环保部组织的二噁英监测比对,正逐步建立二噁英分析检测实验体系,监测能力不断加强。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钢铁烧结、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再生金属生产等二噁英重点排放源的系统监测和调查,分析了重点排放源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在重点地区优先开展了排放量、土地负荷、人群影响等分析;修正和完善了重点源的排放因子,为二噁英的动态清单和数据库的建立提供了保证。  

此外,通过面向不同层次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了公众对二噁英的认识以及对减排控制工作的关注,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二噁英减排工作。  

持续减排二噁英仍困难重重  

上述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和举措的推行,有效保证了国家履约实施计划的实施,促使二噁英削减控制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果。但是,和已经成功减排二噁英的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二噁英减排方面起步较晚,且由于发展阶段和管理体制的不同,我国的二噁英减排工作仍面临着重重困难。  

已有二噁英排放源减排的政策法规仍需完善,仍有需要淘汰和限制的行业尚未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部分标准和政策未出台或者出台滞后,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和BAT/BEP导则制定工作需要加快,部分排放标准的制定或修订仍需继续进行。  

缺乏二噁英快速筛选、在线采样、低成本分析等技术,难以有效监控二噁英的排放,致使已有法规政策监管不力。  

缺乏BAT/BEP实践经验和关键控制技术,尤其是同常规污染物的协同减排技术,导致减排成本升高,制约了减排工作的开展。  

持续减排二噁英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  

我国二噁英减排战略目标研究  

我国二噁英减排战略目标研究2007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实施计划》提出“新旧分开、突出重点、新源预防、旧源防治、监测保障、持续减排”的二噁英减排思路。由于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仍处在攻坚克难时期,2013年9月、2015年4月和2016年5月,国务院相继出台气、水、土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此,应该把二噁英减排融入到常规污染物的减排中,以期协同增效取得更好的减排效果,最终将二噁英排放减少到风险可控水平。  

因此,新时期我国二噁英减排思路建议修改为“新旧分开、突出重点、新源预防、旧源防治、协同增效、持续减排”。对二噁英新源实施以环境影响评价为核心的污染预防,对已有二噁英排放源推行以BAT/BEP为核心的综合防治,依靠技术创新和采取综合措施,实现二噁英和常规污染物的协同减排,并建立持续减排二噁英的长效机制。  

综合分析发达国家二噁英减排的经验,可以通过结构减排、技术减排、管理减排等途径来控制二噁英排放。结构减排指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等行动,导致二噁英排放源数量减少,进而减少二噁英排放。技术减排指运用先进生产工艺或者实施了BAT/BEP,导致二噁英排放因子下降,进而减排二噁英排放。管理减排指对不可控的二噁英排放源实施严格监管,导致二噁英减排。表1分析了未来10年在高中低三种减排情景下的二噁英减排途径。  

通过上述减排情景分析,结合我国二噁英排放现状,建议我国二噁英减排目标如下:  

第一阶段:2016-2020年,即“十三五”期间,全面控制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二噁英的排放,有效削减(15-20%)二噁英的排放量。  

第二阶段:2021-2025年,全面控制重点行业二噁英的排放,显著削减(30-40%)二噁英的排放量。  

第三阶段:2025年以后,全面控制二噁英排放,建立持续减排的长效机制,使我国的二噁英排放处于风险可控水平。  

表1二噁英减排情景分析  

我国二噁英减排行动建议  

为了实现我国二噁英减排目标,建议采取以下四大战略措施,开展12项减排行动。  

战略措施一:控制二噁英排放新源的行动和措施  

行动1:完善针对重点排放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充分考虑二噁英减排要求,将二噁英作为主要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有关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中。  

行动2:逐步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新源采用BAT/BEP,使新源二噁英排放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战略措施二:控制已有二噁英排放源的行动和措施  

行动3:完善重点源清洁生产标准或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并颁布重点行业BAT/BEP导则。鼓励发展二噁英排放量小的清洁工艺,采用有利于二噁英削减和控制的工艺技术、防控措施。  

行动4:完善现有重点源的排放标准。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控设施升级,为BAT/BEP技术的推行创造条件,降低现有源的二噁英排放量。  

行动5:对重点地区的重点源实施二噁英减排工程。重点源减排遵循先试点示范、再逐步推广的原则,示范企业和地区的选择遵循重点源减排优先的原则。  

行动6:在行动5的基础上,总结重点地区、重点源减排示范的经验教训,对所有地区和重点源实施二噁英减排工程。  

行动7:在行动5和行动6的基础上,在重点地区应用针对非重点源的减排技术,实施二噁英减排工程。  

战略措施三:建立二噁英动态排放清单的行动和措施  

行动8:建立和加强二噁英国家监测能力。建立二噁英分析检测实验体系,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排放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满足减排工作中监测调查的需要。  

行动9:完善二噁英监测制度,实施二噁英排放申报登记和信息上报制度,不定期开展二噁英的监督性监测。  

行动10:更新和完善二噁英动态清单。建立各具体排放源的活动强度信息收集渠道,完善上报机制,建立能够动态更新的二噁英排放清单。  

战略措施四:建立持续减排二噁英长效机制的行动和措施  

行动11:加强二噁英的环境监管力度,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减排机制。  

行动12:建立二噁英减排战略及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更新制度,建立和完善二噁英减排的长效机制。  

结语  

针对二噁英减排,我国已经在法规建设、新源预防、旧源防治、监测保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体而言,仍需要健全法规标准为减排行动提供政策支持、增强监测能力为减排行动提供数据保障、鼓励控制技术创新为协同减排行动提供技术支撑、增强公众意识和鼓励公众参与为减排行动提供环境支持,以推动二噁英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最终实现我国的二噁英排放始终处于风险可控水平。  

作者简介:余刚,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北京市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教育部“新兴污染物风险评价与控制技术”创新团队负责人。曾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POPs公约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专家组联合主席。现任清华大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中心主任、新兴有机污染物控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化学会环境化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际期刊《EmergingContaminants》主编,《Chemosphere》Associate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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