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发改委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非居民每吨0.80元调至1.40元
更新时间:2016-12-23 13:24
来源: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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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从长春市发改委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长春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经长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长春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同时理顺非居民水价体系。
据了解,调整后的长春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如下,居民(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生活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40元调整到0.9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80元调整到1.40元;特业污水处理费由每吨2.00元调整到2.60元。
此外,其他事项方面。扩增执行居民水价的范畴,在执行居民水价的范围中,增加经残联认证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经营的社区微型食杂店、修理店(不含汽车修理)、服装裁剪用水(每月用水量不超过10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加大对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的补贴力度。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困难群体补贴政策按低保户每月减免水费由四吨提高到五吨,低保边缘户由三吨提高到四吨的执行标准。
根据要求,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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