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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四次审议后通过

更新时间:2017-04-12 11:2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892 网友评论0

在近日举行的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经分组审议后获得表决通过。《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  

对于之前社会关注度高,且分歧较大的关于是否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问题,《条例(草案)》四审稿在多次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不作硬性规定。  

设立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引发争议  

在去年7月举行的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初次审议了《条例(草案)》。  

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由于湖南省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较快,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源的一个重头,而《条例(草案)》对此却没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根据审议意见,《条例(草案)》的二审稿增加了相关内容,拟明确“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燃油机动车数量实施调控。”  

一石激起千层浪。当2016年9月举行的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二审稿进行审议时,又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设立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对尚未购车的人不公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也可能影响湖南省汽车工业发展。  

对于同一问题出现的不同声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对待,会后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的意见,并开展专题调研,最后得出结论,湖南省除长沙市外,其他大部分市(州)尾气污染在整个污染源中所占比重并不大,目前尚无必要采取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据此,《条例(草案)》的三审稿又删除了关于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的规定。  

正反两方观点激烈碰撞,三审未通关  

去年11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  

审议过程中,两种观点“交锋”激烈。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燃油机动车对大气污染造成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油品质量,以及城市公共道路规划设计的科学性,而不在于燃油机动车的数量。设立调控制度不仅涉及湖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大局,也直接涉及到公民权利义务的调整。  

另一方观点则认为,《条例(草案)》三审稿删除二审稿中关于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的理由不充分,且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际情况,限制燃油机动车数量确有必要,因此建议保留相关内容。  

按以往惯例,一部地方法规经过“三审”一般便可付诸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但看到审议意见对是否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问题分歧较大,且事关湖南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会议期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经慎重研究决定,不将《条例(草案)》三审稿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而是要求再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决定权最终下放各市州  

会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函书面征求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并召开有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就是否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等问题展开讨论、沟通,商议解决方案,并取得了共识。  

鉴于湖南省各市(州)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差别较大,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法规范。同时,考虑这个问题涉及湖南省产业政策和公民权利的调整,省政府就此问题多次研究并函复有明确意见。  

《条例(草案)》四审稿综合各方意见,将原条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车。确需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线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在对《条例(草案)》的第四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均表示认同。部分委员认为,经过多次修改,《条例》已基本完善,符合湖南省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条例(草案)》在审议中‘一波三折’,但体现了省人大立法严守程序不‘任性’的严谨、负责态度。”徐晨光、邱则有、向德伟等委员认为,立法质量的好坏事关国计民生。立法工作不能为了追求数量、速度,而忽视质量和效益,必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确保每一部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条例》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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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规定彰显地方特色  

《条例》明确,湖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提前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在特护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限制燃油机动车行驶;(三)责令停止露天烧烤、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四)责令高排放大气污染物工业企业停产、限产;(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湖南省环保厅法宣处副处长贾建旺认为,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的《条例》更为完善,更具可操作性。有关大气污染“特护期”的条款充分考虑了湖南特别是长株潭地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地方特色”。《条例》强化了机动车船的环保责任,有些标准甚至比其他省市更严格。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逐步扩大  

按照《条例》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逐步扩大,长株潭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鼓励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    

新建住宅、商住楼将建专用烟道  

《条例》要求,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将配合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  

●   

矿山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条例》规定,矿山开采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    

治气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条例》明确,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境信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将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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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机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在最终或审议通过的《条例》中,增加了第十九条:“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运营。”  

禁止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机动船舶禁止使用渣油、重油,否则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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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范围  

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中规定,“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已经建成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审议中,将“城市建成区”修改为“城市规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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