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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十项禁令“剑指”大气污染

更新时间:2017-05-31 09:4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481 网友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政府近日出台禁令,“剑指”10种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着力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坚决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这10项禁令分别是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偷排大气污染物,禁止露天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禁止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禁止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农用车进入城市建成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易产生烟尘的物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禁止在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  

其中,对超标超总量和偷排大气污染物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100万元,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20万元,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20万元。  

同时,对于10项“禁令”疏于管理、徇私枉法的有关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银川市将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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