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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临近,排污费欠缴不能不了了之

更新时间:2017-07-07 10:2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778 网友评论0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征收排污费将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为确保“费改税”顺利过渡,浙江省丽水市环保部门管理与服务并举,全面开展历年欠缴排污费清理工作,努力为已开展了近40年的排污费征收工作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1实行“清单销号式”管理  

灵活运用各种执法手段,浙江省丽水市环保局对欠缴企业实行“清单销号式”管理方式。  

对欠费企业,丽水市环保部门下达了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履行企业应尽的环保责任和义务,并明确企业每季排污费的缴费金额和缴费限期,以及相关惩处措施。  

对未缴清排污费的企业,丽水市环保局结合日常巡查和“双随机”抽查等活动,加大辖区征收对象的监督性监测频次,并重点检查企业缴纳排污费的台账,对欠缴未缴企业开展立案查处。  

截至目前,辖区内已有5家企业因此被环保部门立案调查。  

对拒不执行排污申报政策、拒不缴纳排污费的单位,丽水市环保局给予立案处罚,对立案处罚后仍不缴纳罚款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推行多种管理手段后,丽水市大部分企业在限期内交清了所欠排污费,截至5月底,全市欠缴排污费清理完成率达77%,超额完成原定计划。  

2设立排污费征收“黑名单”制度  

今年以来,丽水市环保部门建立企业环保“黑名单”制度,作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综合惩治手段之一。  

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排污费征收“黑名单”选项,将辖区内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纳入其中。这批“黑名单”企业经审核公开发布,除直接在媒体上曝光外,还将通报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并联合采取多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很快,丽水市一家未缴纳排污费企业上了“黑名单”。在暂停了对这家企业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丽水市环保局还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特别是在切断企业融资渠道后,企业负责人纷纷到当地环保部门对接排污费缴费事宜,并承诺在两个月内清缴所欠的排污费。这些承诺清缴的排污费清缴后,丽水市排污费清缴率将达到93%。  

目前,排污费征收“黑名单”制度初见成效,在企业中逐步形成“处处守信,事事方便”“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社会氛围。  

3以服务助推企业主动缴费  

为推动环保“最多跑一次”改革真正落实到位,丽水市环保局还指导企业在网上开展在线办事业务,网上审核通过后再到办事窗口提交纸质资料。  

企业经办人员不再担心“材料不全需要再跑一次”的情况,也避免了由此造成排污费“申报不及时受处罚”的低级错误,极大缩减了企业申报的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同时,丽水市环保局还提供服务对接,与企业开展面对面交流,手把手帮助解决问题,助推企业主动交纳排污费。  

对核定的已停产企业生产线,丽水市环保局提出了允许停缴相关生产线排污费的意见,并要求企业补交停产生产线的申请、停产期间用水用电量缩减等充足佐证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环保部门将特事特办,在企业停产期间予以免收排污费。  

对采取购入拍卖设备及厂房方式接手的新企业,由于采用的是原企业的环评标准,丽水市环保部门采取由新企业代缴的方式要求清缴,但对其开展技术升级改造获取的各类补助予以认可,并出面同相关部门沟通,同意企业缴清所欠排污费后,优先发放受冻结的补助款项。  

此举受到企业主的高度认可,并开始筹集资金拟缴清所欠排污费。  

新闻链接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  

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细化四类征税对象,明确免税减税情形  

本报综合报道环境保护税法明年起就将正式施行了,具体如何操作?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二条,明确了环保税法纳税人、征税对象,细化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有关具体情形,具体明确了对环保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在环保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空间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关于纳税人,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征求意见稿也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征税对象作了解释和细化。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上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针对国家当前正在分阶段分行业实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求意见稿也有所考虑,规定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纳税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对于普遍关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工作如何配合,征求意见稿指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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