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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7-08-08 15:05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作者: 阅读:843 网友评论0

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畜牧兽医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共赢,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要求,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省畜牧兽医局、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组织编制了《山东省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省畜牧兽医局王丰强  

电话:0531-87198090邮箱:xmkjc@163.com  

省环境保护厅苗欣  

电话:0531-66226710邮箱:sdshengtaichu@sina.com  

附件:山东省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31日  

山东省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污染防治水平,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类指导、精准发力的原则,自今年8月份起,全面开展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以重点区域为突破点,以关键内容为着力点,找准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的结合点,加快推进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底,依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全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78%和50%,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率达到75%;畜禽粪污“资源论”深入人心;初步建立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资源化利用格局。  

二、主要任务  

对全省区域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户),重点开展以下突出问题整治:  

(一)突出抓好“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不到位”整治,包括分布图四至边界不清晰或不闭合;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清单库数据不准确等。(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二)突出抓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落实不到位”整治,包括搬迁计划不明确、实际进度缓慢、补偿政策不到位,政策“一刀切”影响当地畜禽产品有效供给等。(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三)突出抓好“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不到位”整治,包括未处理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等。(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四)突出抓好“粪污处理设施配建不到位”整治,包括配建不到位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清单,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五)突出抓好“畜禽养殖场户环评整改落实不到位”整治,包括现有规模养殖场未依法依规开展环评、环评整改不落实等。(环保部门牵头,畜牧部门配合)  

三、整治措施  

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按照关闭停产一批、异地搬迁一批、配套完善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扩容消纳一批“五个一批”的思路,因地制宜推进畜禽粪污整治工作。对于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要坚决停产关闭;对于禁养区内关闭搬迁后仍有养殖意愿的,要配合协调落实土地扶持重建,严格环境准入,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养殖;对于尚未配建粪污处理设施且有整改意愿的,要积极服务帮助完善配套设施;对于社会反映强烈且可整改达标的,要强化技术指导助其规范提升;对于周边土地消纳能力较强的,要配合做好土地流转提升种养结合比例。  

(一)完善三区划定。全面开展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摸底排查,建立准确详实的清单库。各地要加快制作完成“三区”划定平面分布图,明确标注四至边界、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分布,并附具文字说明。(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二)加快场户关迁。严格执行各地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完成时限。落实日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每日关闭搬迁工作进展。关闭搬迁过程中要密切注意舆情动态,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工作有效推进。(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三)配套治污设施。全面推行畜禽粪污处理设施“12321”改造,引导养殖场户配建粪污处理设施,即“一控”:改进节水设备,控制用水量;“两分”: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实现雨污分离,改变水冲粪、水泡粪等湿法清粪工艺,推行干清粪,实现干湿分离;“三防”:配套设施符合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两配套”:配套建设储粪场和污水储存池;“一基本”:推进畜禽粪污基本实现全量收集、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四)落实环评制度。严格落实养殖业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度和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依法分类予以处置。(环保部门牵头,畜牧部门配合)  

(五)加大指导服务。在源头减量上,推广干清粪、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技术模式,控制养殖污水产生量。在过程控制上,推广发酵床、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加速粪污无害化处理过程,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在末端利用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全量收集还田、水肥(有机肥)一体化、能源化、基质化、清洁回用等技术模式,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六)培育处理主体。以大型规模养殖场为主,支持鼓励自行处理粪污,生产销售商品有机肥,或流转土地发展种植,就近消纳。以专业化粪污集中处理中心为主,鼓励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鼓励中小养殖场户建立合作互助处理中心,统一收集、运输、处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发展粪污收集、施肥专业化服务组织。(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七)强化整改落实。各地各级督导检查过程中,要及时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意见,并关注整改落实情况,形成工作痕迹。各市要适时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每个月至少实地督查1次。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将择期联合组织开展省级重点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不及时、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省里将通过书面形式适时通报至市级人民政府。(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自今年8月份开始,到年底结束,实行县级自查自纠、市级全面督查、省级重点抽查。具体安排如下:  

2017年8月15日前,各地各级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方案,根据总体目标,明确行动进度,做好任务分解,安排部署各项措施,并于8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将市、县两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2017年9月15日前,各县(市、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完成辖区内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全面摸底调查,确定“五个不到位”涉及规模养殖场(户)名单,并根据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意见,督促养殖场户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各市组织开展全面督查,并于9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总结。省里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选择部分地区开展重点抽查,对实地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意见,统一汇总后通报至各市人民政府,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2017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在抓好前期整改落实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市组织完成辖区内县(市、区)全面督查,并于12月2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省里择期开展重点抽查,并形成全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通报至各市人民政府。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格式参考提纲(见附件)编制。所有文件及报告均发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畜牧部门负责同志任组长,环保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畜牧、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统筹协调和督导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要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畜牧、环保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围绕整治重点开展全面摸排,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畜牧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养殖业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开展处理模式总结推广,强化技术推广服务,指导养殖业户配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推动畜牧业转型发展。环保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做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地畜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定期协商制度,共同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业主污染防治意识,积极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各市要于8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市级具体联络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分别报送至省畜牧兽医局、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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