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日前通过《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投放厨余垃圾需要滤出水分且不得混入贝壳类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除了对分类投放做出规定外,还对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方面也做出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同时,建立督导员、志愿者队伍,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违法行为曝光制度。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设置方面,对一些特定违法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在对违法单位实施处罚的同时,还对其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处罚。情节较严重的,如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除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外,《管理办法》还制定了促进措施,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市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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