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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限产继续!河北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更新时间:2017-09-26 09:02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阅读:3461 网友评论0

日前,河北沧州市政府印发《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根据方案,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沧州市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采暖季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全文如下: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  

沧州市2017-2018年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当前,我市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去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成为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和难点。为切实做好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在《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7年是大气“国十条”“省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落实省“1+18”文件的开局之年,特别是10月份全党召开十九大,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意义重大、至关重要。近年来,大气治理的不断深入,全市整体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特别是2016年秋冬季以来,我市先后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大幅抵消了前期改善成果。受2017年1、2月份重污染天气影响,我市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了23.3%。这充分说明,能否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秋冬季,决战在重污染天气应对。  

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当前大气治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重点工作进展滞后,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针对性不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还不明显。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效率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更坚定的决心、更严格的措施、更扎实的行动,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关于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  

二、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8%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各县(市、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详见附件1。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强化全市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导调度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县(市、区)监测网络建设。按省统一部署,2017年10月底前,增设20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2个点位。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各县(市、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对全市纳入省整治清单的5988家“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和“三个一批”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施治。列入关停取缔类的,一律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对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规划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对列入整治改造类的,要先依法依规停产整治,待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凡被国家、省、市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全市继续深化实施“散乱污”企业“大起底大整治零容忍”集中攻坚行动,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确保9月底前完成。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问责。各县(市、区)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全力推进县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气代煤、电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气代煤10万户任务,任丘市全域实现散煤“清零”。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防止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气(电)代煤并且未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7.加强煤质监管。对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年底前全市散煤煤质抽检率达到85%,确保全市范围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对已完成气(电)代煤的地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加强区域散煤管控,严禁散煤流入。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市、区),严格问责。  

9.进一步扩大燃煤小锅炉淘汰范围。各县(市、区)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特别是大力淘汰农村地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10.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市区建成区(新华区、运河区)35蒸吨/小时以下、各县(市、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全部淘汰。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部下达的1852台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  

11.推动锅炉升级改造。2017年9月底前,全市23台35-65蒸吨/小时(含65蒸吨/小时)蒸汽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GB13271-2014表3)。具有任务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施工进度,确保9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2017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1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严格执行新上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2017年实现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6年净削减10万吨。  

13.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我市无煤电机组淘汰、钢铁、平板玻璃、焦炭产能压减任务。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4.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市环保局、市工信局。  

15.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县(市、区)应督促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釆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6.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从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在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全市列入2017年省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企业清单的治理任务共计166家。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17.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在确保65家企业127个点位全部联网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县(市、区)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七)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8.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在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八)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9.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各县(市、区)要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  

从2017年10月起,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入市区的主要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溯源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汪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淘汰更新超标车辆。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  

20.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港作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黄骅港港口码头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21.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从2017年10月起,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黄骅港港口向远洋船舶销售普通柴油除外)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每月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九)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2.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从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组织开展秸秆禁烧督导检查。充分发挥热点网格作用,全力提升秸秆焚烧防控效率。实行严格问责,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  

23.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全市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  

24.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我市无露天矿山。  

25.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按照“禁平时、控节日”的要求,严格执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除春节和元宵节外,严控平时烟花爆竹的燃放。  

(十)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限产比例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全市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27.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  

28.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29.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各县(市、区)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黄骅港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0.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31.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在2017年10月1日前,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县(市、区)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环保部备案。  

32.统一区域应急联动。各县(市、区)要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环保部门要根据上级通报的预警信息或根据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分解落实任务  

以各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市大气办协调推进,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  

市大气办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市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冬季清洁取暖、电源气源和合格油品供应保障落实等;市工信局会同市环保局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中央、省及天津市帮扶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市住建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加强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暖等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对营运车辆超载、超限等问题进行检查,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和港作机械,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对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市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十三)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督查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机制,采取督查、交办、后督察、约谈、问责“五步法”,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抽调市直相关部门骨干人员,组成18个督导组,从9月至明年3月底,对各县(市、区)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工业企业未完成提标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开展常态化驻县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全部移交当地政府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切实传导压力,推动县(市、区)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攻坚措施。  

(十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通过将大气治理重点工作打包成重点项目,争取中央、省资金及国开行无息贷款支持。强化资金筹集力度,加大市、县财政资金投入,同时推广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  

(十五)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我市2017年清洁取暖改造规模大、任务重,采暖季天然气需求将有较大规模增长,峰谷差将进一步扩大。市发改委要与国家能源企业认真做好衔接,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和价格稳定。沧州电网公司要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十六)深入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  

加快推进10台(套)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和168个乡镇空气质量小型监测站点建设进度。聘请专家团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确保2017年9月底前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继续完善烟粉尘、SO2和NOx减排措施,积极探索以无组织、非点源排放控制为主的VOCs和氨(NH3)减排措施,提升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效果。  

(十七)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按照既定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各县(市、区)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十八)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排名和考核,各县(市、区)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强化考核问责,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当地政府;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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