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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函

更新时间:2017-09-29 14:2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830 网友评论0

日前,天津市环保局印发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函。全文如下:  

市环保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函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津党厅〔2017〕82号)要求,全面开展燃煤锅炉及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深入开展燃煤锅炉升级改造。自2017年10月1日起,准予保留的非发电用途燃煤锅炉(含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完成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有色、焦化等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2017年10月底前,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11月1日起,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自2017年10月1日起,钢铁行业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11月1日起,水泥、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11月1日起,石化行业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中对苯、甲苯、二甲苯和VOCs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推动组织严格落实监管。现有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钢铁、火电(含自备电厂)、石化、水泥、铝工业(不含氧化铝)企业不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要求,未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立即开展限期治理,对于逾期未达标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2017年9月22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大气处冯颖  

联系电话:8767157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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