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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企业超标排放废水被追责

更新时间:2017-10-24 11:0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913 网友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被告单位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詹某和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詹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处公司罚金5万元。  

2016年11月8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厦门市环境监察支队、集美环境监察大队联合,对集美区锦园村一家被查封的小电镀企业进行复查时,意外发现沈海高速公路南侧排洪沟中有黄色废水流出。执法人员循着黄色废水走向进行排查,发现是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  

执法人员在现场进一步检查发现,这家公司为詹某和蒋某合伙经营,主要从事金属表面除油、除锈、钝化、甩干、烘干处理,生产过程会产生钝化废水、酸性废水等。公司在未配套建设废水等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生产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厂区外,严重污染了厂区周边环境。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厦门市环保局集美分局当场依法查封了公司配电箱、钝化槽、除油池等相关生产设施,环境监测人员依法从公司钝化池排污口和污水总外排口提取水样进行监测。经监测,公司排放的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总铬、六价铬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88倍、80.4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鉴于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当地环保、公安、检察院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经审查,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这起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依法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詹某和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詹某和蒋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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