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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出台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7-11-09 10:5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598 网友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近日出台了《新乡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下辖县(市)、区当月的优良天数相对于考核基数每少1天,就会被扣掉两万元的生态补偿款。  

为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空气质量目标,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新乡市制定了《新乡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办法主要用于对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区以及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考核。  

新乡市生态补偿金按月度兑现,以当月河南省空气质量平均值为考核基数。河南省下达给市的空气质量目标主要考核3项因子: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如果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那么超过考核基数的部分每微克的扣收标准为1万元/微克;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的部分,实行扣收标准1万元/微克;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相对于考核基数每减少1天,扣收资金两万元。  

考核数据采用各县(市)、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若发现数据造假行为,将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要求,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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