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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对纳税人有何影响

更新时间:2018-01-16 14:57 来源:内蒙古日报 作者: 杨帆 阅读:670 网友评论0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内蒙古等9省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试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我区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下称《实施办法》)。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改革设计,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目标是:通过水资源费改税,建立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和用水行为,增强节水意识,提高用水效率,强化资源保护,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按照上述目标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及征税范围: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等6种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水资源税。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是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国家规定我区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按照相关原则分类型、行业确定的。我区确定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原则主要有6项:  

一是对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牧区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二是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的地下水税额大幅高于地表水;区分严重超采地区、超采地区和非超采地区,设置差别税额:严重超采地区、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分别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的3倍和2倍执行。  

三是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高于我区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四是除特种行业和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统一税额标准。  

五是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纳税人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或者取用水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超出比例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水资源税。  

六是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既可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其生态意义大于财政意义。试点对纳税人的影响可概括为“三不变”、“三提高”和“三促进”。  

“三不变”,是指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  

“三提高”,是指改革将提高超采区取用地下水、高耗水特种行业和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税收负担,体现了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三促进”,是指改革将促进限制超采地下水、促进合理利用地表水、促进积极使用中水等,最终实现水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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