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税收筹划的方向和主要思路
《环保税法》自2016年12月25日颁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主要配套政策已经趋于完备。根据本人对相关法规条文的理解,结合在近20场培训、企业咨询和与微友交流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素材,本人认为:环保税的税收筹划方向及主要思路可以集中于如下方面:
一、利用好地区差异
(一)利用税率差异
根据《环保税法》规定,大气、水污染物每污染单位征收的环保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施行的结果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甚至省内不同市州之间,关于大气、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都可能有不小差异。这种地区差异,特别水污染物,领近地区之间的税率标准差异,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利用起来,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二)利用抽样测算方法差异
根据《环保税法》规定,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之一:抽样测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公布。相应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国地税合并前)也需要公布当地的核定征收办法。这种地区差异,应可以利用一定方式,用以降低企业环保税税负。
二、利用好税收优惠
比如:利用生活污水处理税收优惠
《环保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税。对于既处理工业污水又处理生活污水的,据了解,也可以达标排放,免税。
三、利用好“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规则
《环保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这一规则,若利用得当,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负。
四、利用排放量计算规则
《环保税法》规定的四种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分别为:自动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抽样测算。其中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为并列关系,多数观点认为其无优先顺序要求。但是同样工艺、产品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时,两者的结果可能比较大。若环保部门无强制要求,自动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物料衡算,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污染物选择适用最有利的其中一种方法。
五、总结
1、大气污染物,无法实现空间的有效转移,且无相关不征税规定。仅靠降低排放浓度“套”税收优惠,个人认为:非真正的税收筹划!大气污染物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于排放量计算方法上。
2、噪声,鉴于《环保税法》附表一备注栏内容规定尚有不明确之处且噪声的物理不可控性,加上税额不是很大(最大税额标准:11200元/月,最低税额标准:350元/月),个人认为:可不筹划。把数字按照申报填表说明,填对不多缴税,就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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