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要打赢蓝天保卫战需要持久战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报告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要打赢蓝天保卫战需要持久战
陈竺副委员长指出,既要看到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后大气质量改善的显著成效,更要看到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这仅仅是我国打赢蓝天保卫战中取得的第一阶段的成就,离人民群众期望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梦想还有较大距离。他建议,这一点应该在执法检查报告中予以指出,让各级政府和公众清楚地认识到蓝天保卫战的艰巨性和持久性。
陈凤翔委员说,现在的大气状况距离总书记所说的打赢蓝天保卫战,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目标相距甚远,大气污染依然是影响我国城乡宜居、百姓生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甚至也是影响我国形象、党的形象以及党的执政基础的一个大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依然任重道远,时间紧迫,容不得各级政府有半点迟疑和懈怠,更不允许一些地方、企业和领导干部空喊口号、唱高调、搞形式主义、耍小聪明。
李钺锋委员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难度大、任务重,还有很多硬骨头要啃。特别是秋冬季,北方地区重污染天气仍然多发、频发,成为民心之痛、民生之患。此外,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空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提升难度大,部分污染源排放量短时间内难以减少。可以说,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已成为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环境问题短板。
■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曹建明副委员长说,加强协同治理区域联动,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强大合力。一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依法严惩重罚超标排污、偷排偷放、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二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三要针对生态环境污染跨区域的趋势和特点,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综合执法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实施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严格环境执法监督,探索和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对重大跨区域污染案件管辖,形成共管共治良性工作机制。
李锐委员建议,建立跨省区行政区域环保联动机制,进一步总结推广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经验,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预报预警监测系统,进一步建设重点区域跨省行政区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环境突出问题解决,提高协同治理水平和成效。同时,健全国家和省级环保督查体制机制,实现环境督查常态化,完善环境污染投诉举报制度。
肖怀远委员建议,针对当前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对推动区域联防联控应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牵头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特别法》,或者专门就此作出决定,将区域联防联控的有效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法治保障。
程立峰委员说,要实实在在地落实减少煤炭消费总量,调整能源结构。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制定和调整各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一定要落实到具体的企业和工程项目上;政府要痛下决心,对布局选址不合理和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关停,通过压实能源结构调整的责任,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倒逼产业结构和布局的优化调整。
■完善大气污染相关标准,加强地方立法建设
曹建明副委员长建议,要抓紧全面清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加快推进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标准体系的立改废工作。要支持和指导地方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立法,先行先试,并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提供样本。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立法机关,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对于变通突破上位法规定、降低环保标准的立法一律坚决予以纠正,绝不允许在立法层面“放水”或者“缩水”。对强制性规定不足、操作性不强的立法,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地方修改调整,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明显滞后的地方,尤其是环境问题突出的地方,督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抓紧研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
杜玉波委员说,新污染源问题突出,亟须加强前瞻研究。现在生态环境质量正处在迈向总体改善进程的一个关键节点。要构建差异化政策法规体系。考虑到各地区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大不相同,建议因地制宜,依法依规制定差异化的政策法规。
信春鹰委员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是整个环境保护法律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报告明确要求2018年底前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或者修改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条例,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并鼓励地方立法要先于国家或者严于国家立法来进行制度设计,要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和约束性,实现大气污染地方性法规的全覆盖。
贾廷安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应该在强化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力度的同时,不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各地工作实际,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细化完善,建立起配套完备的制度措施体系,为我国大气环境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于志刚委员说,法律不仅要有“牙齿”,还要有“坚硬的牙齿”,“牙齿”还能咬合,能够发挥出“牙齿”的作用。报告里对于环境犯罪的严厉制裁的表述应该说还有改善、提升的余地。要推动建立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力度。
■加强监管,明确地方政府、企业环保责任
陈竺指出,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暗查抽查发现,企业超标违规排放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必须对超标违规排放企业实施最严格的法律制裁,提高超标排放企业的环境保护税,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力度,提高大气污染源企业持证排污的比例,把主要大气污染源控制住。
李飞跃委员说,我们要从立法和监督工作中进行认真反思。要真正落实人大主导立法机制,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坚决防止立法“放水”以及部门的权力法律化,立法中明确“政府管”,又要强化“管政府”。首先监督对象要对准,监督要聚焦同级监督,聚焦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同时,也要加强对地方人大的指导,不能混淆监督层次。其次是监督定位要搞准,一定聚焦法律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的情况,不跑题、不走神,不本末倒置,不泛泛而谈。第三是监督方式要找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和公众参与的监督作用。
王胜明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惩治,要持续开展跟踪监督。此次常委会执法检查开了个好头,但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建议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口头报告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情况、专题询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方式,持续开展监督工作,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杜玉波委员说,要推进环境成本内部化。要建立大气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根本一点就是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这离不开严格的环境执法,倒逼企业加大投入,也离不开将生态环境纳入经济成本效益分析、统计核算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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