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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三家火电企业被处罚

更新时间:2018-08-24 09:5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228 网友评论0

明知自身二氧化硫等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却仍然执行环保电价标准。日前,山西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山西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家火电企业作出处罚,没收多结算环保电价款共计1050余万元,同时对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一倍以上时段,多结算环保电价处以一倍罚款,共计18.1万元。  

2015年~2016年,3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限值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2014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原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对于如何监管火电企业达标排放进行了详细说明,“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5年~2016年,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山西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家火电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同程度存在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或限值一倍以上要求,却仍然执行环保电价。更不可思议的是,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仍旧执行环保电价,严重违背国家环保有关规定。  

没收多结算环保电价款,对超排时段多结算电价处以罚款  

依据国家发改委、原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山西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依法对上述3家企业作出处罚:没收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山西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多结算环保电价款分别为336万元、24万元、690万元。同时,对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一倍以上时段,多结算环保电价处以一倍罚款,共计18.1万元。  

太原市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上述3家火电企业处罚表明,以环保电价为代表的补贴措施只能够给予真正按照标准严格排放的企业,预计未来这一趋势有望进一步向水、固废等领域延伸。当排污企业无法再通过各种蒙混过关方式获取补贴福利的时候,对于社会化、专业化改造及运营服务的需求便将逐步得到释放,这对环保企业将是巨大市场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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