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大气污染 怎么控制?
2015年底我国交通运输部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区域如图所示:
文件主要分时段加强船舶硫含量控制的要求,同时船舶也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我国自2016年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以来,方案实施情况较为理想。截至2017年底,我国海事部门共对3万余艘船舶进行了燃油检查,其中,国际航行船舶违规率最低,仅为3.2%,而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违规率达25.9%;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国内港口地区空气质量持续向好,上海、深圳和京唐等港区硫化物含量降幅明显,PM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仍存在如下问题:
现有的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尚未覆盖部分重点港口
控制措施未涉及氮氧化物排放,减排替代措施如应用LNG、加装脱硫装置等推进困难
监管能力有待提升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酝酿进一步将现有的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水域三大排放控制区扩大至全国范围。
具体要求概括如下:
对于SOx和PM,我国在沿海水域考虑使用含硫量0.1%的燃油,在内河则使用合规普通柴油;
对于NOx,新造船满足国标第二阶段排放要求,在用船靠泊时按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对于VOCs,2020年以后建造的、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15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油船,应具备油气回收条件并鼓励使用。
从控制区范围看,沿海排放控制区由此前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三个排放控制水域扩大到全国沿海12海里,以及海南水域;内河控制区包含沿海地级以上城市的内河通航水域和长江干线通航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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